壹、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由淶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18年10月17日移送淶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依法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兩次退回補充偵查。2019年2月24日,淶源縣公安局以王新元之女王某某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為由,終止偵查,解除取保候審,以王新元、趙印芝涉嫌犯故意殺人罪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淶源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查明:
王某某於2018年1月寒假期間,到北京其母親趙印芝打工的餐廳當服務員,與在餐廳打工的王磊相識。王磊多次聯系王某某請求進壹步交往,均被拒絕。2018年4月28日,王某某到北京的餐廳找其母親趙印芝。次日下午王磊將其約出直至第二天淩晨4、5點鐘,不斷糾纏王某某,強行不讓其回去。趙印芝等人找到王某某將其送回淶源家中,王磊追到家中要求見面遭到拒絕。同年5月至6月期間,王磊采取攜帶甩棍、刀具上門滋擾,以自殺相威脅,發送含有死亡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揚言要殺王某某兄妹等方式,先後六次到王某某家中、學校等地對王某某及其家人不斷騷擾、威脅。王某某就讀的學校專門制定了應急預案防範王磊。王某某及家人先後躲避到縣城賓館、親戚家居住,並向淶源縣、張家口市、北京市等地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多次出警,對王磊訓誡無效。2018年6月底,王某某的家人借來兩條狗護院,在院中安裝了監控設備,在臥室放置了鐵鍬、菜刀、木棍等,並讓王某某不定期更換臥室予以防範。
2018年7月11日17時許,王磊到達淶源縣城,購買了兩把水果刀和霹靂手套,預約了壹輛小轎車,並於當晚乘預約車到王某某家。23時許,王磊攜帶兩把水果刀、甩棍翻墻進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護院的狗叫。王新元在住房內見王磊持兇器進入院中,即讓王某某報警,並拿鐵鍬沖出住房,與王磊打鬥。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長11cm、寬2.4cm)劃傷王新元手臂。隨後,趙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鬥,王磊用甩棍(金屬材質、全長51.4cm)擊打趙印芝頭部、手部,趙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時王某某也從住房內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見到後沖向王某某,王某某轉身往回跑,王磊在後追趕。王新元、趙印芝為保護王某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壹起。王某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劃傷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某脖子,王新元、趙印芝急忙沖上去,趙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鐵鍬從後面猛擊王磊。王磊勒著王某某脖子躲閃並將王某某拉倒在地,王某某掙脫起身後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期間,王某某回屋用手機報警兩次。王新元、趙印芝繼續持木棍、菜刀與王磊對打,王磊倒地後兩次欲起身。王新元、趙印芝擔心其起身實施侵害,就連續先後用菜刀、木棍擊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動彈。事後,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來。
經鑒定,王磊頭面部、枕部、頸部、雙肩及雙臂多處受傷,符合顱腦損傷合並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新元胸部、雙臂多處受刺傷、劃傷,傷情屬於輕傷二級;趙印芝頭部、手部受傷,王某某腹部受傷,均屬輕微傷。
二、案件處理意見及理由
我國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還賦予公民特殊正當防衛權,規定“對於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檢察機關認為,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並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的行為屬於特殊正當防衛,對王磊的暴力侵害行為可以采取無限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壹,王磊攜帶兇器夜晚闖入他人住宅實施傷害的行為,屬於刑法規定的暴力侵害行為。在王某某明確拒絕與其交往後,王磊仍多次糾纏、騷擾、威脅王某某及其家人,於深夜攜兇器翻墻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兇器,持續對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實施傷害行為,造成王新元輕傷二級、趙印芝和王某某輕微傷。以上情況足以證明王新元壹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嚴重暴力威脅,處於現實的、緊迫的危險之下,王磊的行為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三人的行為系防衛行為。王磊攜帶刀具、甩棍翻墻進入王新元住宅,用水果刀先後刺傷、劃傷王新元、王某某,用甩棍打傷趙印芝,並用胳膊勒住王某某脖子,應當認定王磊已著手實施暴力侵害行為。王新元壹家三人為使自己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嚴重暴力侵害,用鐵鍬、菜刀、木棍反擊王磊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正當性,不屬於防衛過當。
第三,王磊倒地後,王新元、趙印芝繼續刀砍棍擊的行為仍屬於防衛行為。王磊身材高大,年輕力壯,所持兇器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雖然被打倒在地,還兩次試圖起身,王新元、趙印芝當時不能確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擔心其再次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又繼續用菜刀、木棍擊打王磊,與之前的防衛行為有緊密連續性,屬於壹體化的防衛行為。
第四,根據案發時現場環境,不能對王新元、趙印芝防衛行為的強度過於苛求。王新元家在村邊,周邊住宅無人居住,案發時已是深夜,院內無燈光,王磊突然持兇器翻墻入宅實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趙印芝受到驚嚇,精神高度緊張,心理極度恐懼。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們在無法判斷王磊倒地後是否會繼續實施侵害行為的情況下,即刻停止防衛行為不具有合理性和現實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以及近期處理的正當防衛相關案件所體現的精神,本案王新元、趙印芝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樣處理有利於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有利於保障公民正當權益,有利於維護公民人身權利和住宅安全。
2019年3月3日,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和《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之規定,淶源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王新元、趙印芝不起訴。
以上情況特此通報。感謝社會各界對檢察工作的關心支持。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
? 2019年3月3日
? 正當防衛是大陸法系刑法上的壹種概念。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其具體條件為:(1)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即不法侵害的產生與存在;(2)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處於已經開始並且尚未結束的進行狀態;(3)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即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而不能對沒有實施侵害第三者實行;(4)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我國刑法典將“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地進行的不法侵害”規定為公民實施正當防衛的首要前提條件。也即實行正當防衛,就必須出於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衛意圖;(5)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即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要損害,也就是說,防衛行為只能在必要限度內繼續,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要損害。
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在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壹規定是《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的憲法淵源。
不起訴決定是指,在查明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時,所作的決定。實質上是人民檢察院所作的壹種終止訴訟的決定。
?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以上五項情形下,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壹種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采用什麽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正當防衛行為、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對罪犯執行死刑的行為,不屬於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不構成該罪。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處罰,刑法規定了兩檔刑罰: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規定的“情節較輕”,實踐中可以從犯罪的動機、原因、後果等方面加以考慮,如出於義憤殺人等情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分析本案,王某與趙某只有防衛過程中造成了殺人的後果,沒有主觀上的故意。行為人是在行使正當防衛行為,本案當事人處於當時特定的情形下,防衛行為無限度。因此,本案中王某和趙某的殺人行為不構成犯罪。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定性準確,適用法律精準,處理結果合法合情合理,弘揚了正氣,這樣處理有利於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有利於保障公民正當權益,有利於維護公民人身權利和住宅安全,該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