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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傳銷的三個層次?

傳銷的三個層次定義如下:

1,第壹關是付費會員;

2.第二層次是發展下線;

3.第三個層次是參加多個組織。行為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是:

1.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

2.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的嚴重行為;

3.壹般科目;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組織傳銷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組織、領導120人以上參與傳銷活動;

2.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支付的傳銷資金,共計250萬元以上;

3.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壹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直接或者間接發展60人以上參與傳銷活動的;

4.造成參與傳銷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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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之壹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組織、領導者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傳銷活動的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還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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