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陸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盧某在本罪中的主要行為是制作標書,並聯系其他兩種標書形式。
位,而且最後能不能中標,也不是盧能左右和控制的。因此,盧的串通投標行為並沒有起主要作用,而是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對於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本案未造成任何損失,在量刑上可以考慮從輕。
招標結束後,周氏住建局很快發現了串通投標行為,並發布了通知。
無效投標。因此,本案未造成任何經濟損失。至此,希望法院考慮量刑。
第三,被告人盧某在庭審中自願認罪,對所犯罪行確有悔罪表現。
據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盧某自願認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意見》第九條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酌情從輕處罰。所以希望法院對他從輕處罰。
第四,被告人陸在犯罪前品行良好,且本罪系初犯。
五、本案可以單處罰金,辯護人認為本案是單處罰金。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盧某有自願認罪等減輕處罰情節。希望人民法院本著懲罰與挽救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本案客觀情況,考慮到被告人陸某系初犯,依法對被告人陸某的行為作出單處罰金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