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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福利可以稅前扣除嗎?

法律主觀性:

員工的辭退福利可以作為工資費用稅前扣除嗎?接下來,邊肖網將為您帶來相關信息。員工辭退福利可以作為工資費用稅前扣除嗎?職工辭退福利屬於職工薪酬核算範圍,但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範疇。(壹)關於企業所得稅的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聘用或者雇用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職工聘用或者雇用有關的其他費用。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所列的工資薪金不包括職工辭退福利,被辭退的職工明顯不是“在職或受聘”。(二)“受雇或者受聘於本企業的職工”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起草組編寫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解釋和適用指南》指出,所謂受雇或者聘用關系,壹般是指壹切連續的服務關系。提供服務的在職者或員工的主要收入或很大壹部分收入來自其工作的企業,而這部分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服務提供者的勞動。所謂連續服務並不排除使用臨時工,他們可能因季節性業務活動而被雇用。雖然有些臨時工的使用是壹次性的,但從企業經營活動的整體需要來看,是周期性的。服務的連續性應足以決定提供勞務者的計時或計件工資,並應足以區別於個人勞務支出。職工在企業就業過程中,企業可根據國家政策要求,為其繳納壹定的養老、失業等基本社保繳費;按照勞動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勞動保護費;員工調動工作時支付壹定的差旅費和安家費;根據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獨生子女補助金;根據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為職工承擔壹定的住房公積金;按照退休政策支付給退休人員的支出等。這些支出雖然是支付給員工的,但與員工的勞動沒有必然聯系。《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特別規定,將其排除在工資薪金範圍之外。因此,工資薪金是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員工的。也就是說,只有為企業提供特定服務並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員工,才可以作為企業工資薪金的支付對象,企業發生的費用符合生產經營活動的常規,是企業獲取收入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根據上述,職工辭退福利屬於職工薪酬核算的範圍,但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範疇。南京市地稅局也回復稱,企業支付給離職員工的遣散費不能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也不能作為計算員工福利費的基數。職工辭退福利是否按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2009〕3號)第三條規定了職工福利費的扣除。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壹)未單獨實行社會職能的企業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和維修費用,以及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員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補貼和非貨幣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異地出差職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職工食堂救濟費、職工交通補貼等。(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差旅費等。根據國稅函〔2009〕3號規定的職工福利費範圍,辭退福利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範圍。因此,職工辭退福利不應作為職工福利費在稅前扣除,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員工辭退福利可以稅前扣除嗎?我們先來看兩個舊文檔。《國家稅務總局大型企業稅收管理司關於停止執行國稅發[2009]33號文件的通知》(國稅發[2011]24號,已被國稅發[2011]24號文件廢止)規定了企業因解除勞動關系向職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收取和繳納的各種境內外基金(基金及附加)、規費免征企業所得稅等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22號)第三條規定,根據《勞動部關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該文件將解雇福利定義為稅前扣除的經濟補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職工支付的壹次性報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2006 54 38+0]965 438+08號,已廢止)規定,企業向達到壹定工齡、達到壹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支付的壹次性生活補助費,企業向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支付的壹次性補償費用(含買斷服務費)等。凡屬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二條規定的與應納稅所得額有關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金額較大,且壹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平均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該文件將解雇補助金定義為稅前扣除的“與獲得應稅收入相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費用”。上述兩個文件沒有將辭退福利作為工資薪金或職工福利費處理,而是作為經濟補償和與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相關的壹切必要的、正常的支出。雖然上述兩個文件已經廢止,但對辭退福利性質的界定還是要借鑒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第八條規定了企業稅前扣除規定與實際會計處理的協調。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企業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在財務會計處理中實際確認的費用,凡不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的,按照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以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由於現行稅收政策沒有明確規定辭退福利,因此不存在企業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壹致的問題。根據職工薪酬標準,辭退福利在辭退計劃符合職工薪酬負債確認條件時,應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5號規定,辭退福利不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的,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根據企業實際會計處理能夠確認的費用。結論綜上所述,職工辭退福利既不是工資,也不是職工福利費,而是與應納稅所得額相關的壹切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但由於辭退福利分為員工有選擇權和員工無選擇權兩種情況,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也有所不同。如果員工沒有繼續工作的選擇權,那麽辭退福利被視為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的補償。企業為達到壹定工作年限、達到壹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支付的壹次性生活補助,企業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支付的壹次性補償費用(含買斷服務費),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員工有繼續工作的選擇權,那麽解雇補助金就是或有事項,通過預計負債計入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確認並計入費用的預計負債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如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網絡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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