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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公司讓我寫辭職信,那我可以不寫嗎?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提出辭職,勞動者可以拒絕。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壹,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的,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發給壹個月的工資。滿六個月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損失雙倍賠償。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工作任務,或者拒不按照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七條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按照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般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賠償爭議時,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或勞動局舉報,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員工賠償的復雜法律糾紛,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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