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慈溪刑事律師事務所

慈溪刑事律師事務所

竊取證據並在夾縫中呈現。

本報記者朱喬夫

1驚人事件——丈夫嫖娼損家,妻子偷拍照片舉報。

2006年6月5438+2月21日,慈溪壹女子給某媒體記者發了壹封郵件,內容令人吃驚。

女人說她的丈夫是壹個誠實的人,他的婚姻家庭生活平靜而幸福。然而,從去年年初開始,他迷上了慈溪的壹家休閑會所。後來有知情人告訴她,那是壹個提供性服務的地方。

她和丈夫談了幾次,但他拒絕承認。無奈之下,她多次向有關部門舉報該會所提供色情服務,但因為沒有證據,舉報沒有結果。去年2月中旬,65438+,她雇了兩個“私家偵探”,偷偷把兩個視頻帶到俱樂部,作為向警方報案的證據。兩段視頻長達兩個小時,記錄了兩名男子去會所嫖娼的全過程。

65438+2月24日,慈溪市公安局領導在看完視頻資料和記者的相關調查材料後,立即集結100余名民警對該會所進行突擊搜查,連夜終結了該妓院。

2.案外辯論——錄像帶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嗎

慈溪這名女子的舉報方式在當地引起軒然大波。

反對者認為,妻子雇人秘密拍攝丈夫嫖娼全過程,並以錄像帶為證據舉報賣淫嫖娼,似乎是正義之舉,應該受到表揚。但是,這種做法隱含著違法的嫌疑。

他們認為,對於偷窺、偷拍他人臥室、衛生間等私密場所,或者竊聽他人隱私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對於女子請“私家偵探”偷拍的行為,即使她的動機是舉報,這種行為也沒有法律依據,只能說她的行為是“違法司法”。

支持女方行為的人認為,只要不違反法律,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任何手段都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至於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同樣合法,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條。

危險遊戲——偷拍成為離婚訴訟中唯壹的取證方式?

自2002年4月1日起,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實施,通過偷拍、錄音等方式獲取的證據開始走上民事訴訟舞臺。

四川瀘州就有壹例。為了收集丈夫李對她不忠的證據,在婚姻存續期間雇傭攝影師偷拍丈夫的不忠行為,卻意外拍下了婆家洗澡的場景,被婆家以侵犯公民隱私起訴。

最終,法院認為,除了司法機關偵查部門依法有權對他人住宅內的活動進行監控、攝像外,任何人都有不作為的義務,只要其有所作為,都是違法的。陳在離婚訴訟中以收集證據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為借口,對其在自己家中的活動進行偷拍,違反了法律賦予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的原則,不能成立。

在上海,壹位妻子拍攝了壹組丈夫和壹名女子的裸照,並將其作為離婚訴訟的證據,也引發了壹場關於有效取證和侵犯隱私的爭議。

妻子朱和丈夫2000年結婚,但婚後漸漸失去了共同語言。據朱某交代,丈夫性格浪漫,脾氣暴躁,夫妻倆經常為家庭瑣事吵架,朱某也經常被丈夫拳打腳踢。

去年8月,朱將丈夫告上了法庭。由於沒有證據證明丈夫出軌,朱開始偷拍。為了抓住他們在床上的關鍵證據,朱隨身帶了壹臺相機,拍下了她丈夫和他情人的裸照。第二天,朱將這些裸照作為直接證據提交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

4現實的困惑——偷拍是合法還是非法?

當配偶壹方有外遇時,另壹方在考慮離婚時,出於心理平衡,通常希望獲得另壹方“不忠”和“通奸”的證據,以獲得心理安慰,實現離婚時財產分割的權益最大化。所以存在當事人通過偷拍的方式獲取證據的現實情況。所謂偷拍,就是在未經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隨意拍攝、記錄,在估計當事人不會允許的情況下,通過秘密手段進行記錄。那麽,這些來之不易的證據效果如何呢?其行為是否合法?

據此,記者走訪了幾位法律界人士,就偷拍的法律定義征求意見。記者發現,他們的觀點也不壹致。

浙江袁哲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胡光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實施以來,很多當事人依據《規定》第七十條,依靠偷拍或者非法錄音取得的證據勝訴。但去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實施,似乎給偷拍、偷錄潑了壹盆冷水。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那麽,現在會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就是當事人通過偷拍、偷錄等手段獲取了證據。為了打壹場民事官司,但同時他們又因為取證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受到了治安處罰?

他認為,《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在理論上有沖突。

他說,《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結合第七十條的規定,可以認為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偷拍或者秘密錄音取得的證據,法院可以予以認定。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將偷拍、非法錄音歸為違法行為。這樣就意味著偷拍、偷錄是違法的,取得的證據無效。

但浙江萬馬律師事務所主任徐岷認為,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並不沖突。

他認為,是否有沖突,首先要搞清楚壹個問題,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偷窺、偷拍、竊聽等行為的具體處罰範圍。這裏首先要明確,並不是所有的偷拍、偷錄都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法律的規定很明確,偷窺、偷拍、竊聽、傳播他人隱私都要受到懲罰,也就是說偷窺、偷拍等行為要和“他人隱私”結合起來。

因此,如果當事人“捉奸在床”的目的是為了取證,而所取得的證據只是在法庭上出示,這不會造成隱私在社會上的傳播和擴散,從而不會因為“捉奸在床”的證據而降低第三人的社會評價,因此,不存在侵犯第三人隱私權的情況。

5專家的警告——偷拍和非法錄音的界限在哪裏?

事實上,關於偷拍或偷拍是否合法的爭論幾乎從未停止過,甚至在新聞報道中使用偷拍或偷拍也經常引發爭議。我們經常看到和聽到媒體以偷拍、偷錄的方式進行報道。

由此產生的壹個問題是,這種方式會不會涉及到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當然主要是隱私權。

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律師童就偷拍與非法錄音的合法與非法界限提出三點意見。

首先,要區分錄像場所是公共場所還是非公共場所,以及不屬於妳的私人場所。

非公共場所和不屬於自己的私人場所不允許自由錄像。因為非公共場所包括涉及國家秘密、法人秘密的場所和所有不對外開放的場所。不屬於他們的私人場所,包括房屋、病房等法律明文保護,未經授權不得侵犯的區域。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公共場所都可以自由拍攝。公共場所的私人場合,如餐廳家宴、公園情侶約會、公共電話亭打電話、銀行櫃臺存取款等。不應成為未經授權的視頻記錄的目標。有些單位和場所雖然是開放的,但是那裏的公共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生產秩序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不應該受到破壞。

因此,可以自由拍照和記錄的公共場所主要是指公眾可以自由出入和交流的公共場所,如街道、田野、娛樂場所、體育比賽、公眾集會和遊行等。,都享有自由記錄的權利。

其次,錄像的目的是否是為了維護公眾的利益,保護其合法權利或其他自身利益,也是壹個重要的問題。

認定對於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公序良俗、嚴重侵害公共利益、違法犯罪的行為,可以不經行為人許可進行拍攝和記錄,包括偷拍和偷偷記錄。任何人都可以揭發這種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因為它對社會有益,理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由於這類行為人實施了損害社會福利的不道德、不合法的行為,其部分人身自由權相應縮水,喪失了反對他人對其不良行為進行未經授權的錄像的權利。但是,這壹原則不適用於未成年人。

再次,偷拍、偷錄使用的工具是否合法也是界限之壹。普通的相機、錄音機都是合法的拍攝、記錄工具,但那些隱蔽的拍攝、記錄設備要慎用。國家安全法明確規定“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刑法也規定了非法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罪。

  • 上一篇:巢湖刑事律師
  • 下一篇:大學法學畢業自我評價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