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取證的方法必須合法,法律規定的取證方法主要包括:
1.問吧。詢問是指執法機關或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鑒定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了解。詢問是任何案件中經常使用的壹種取證措施和方法。
2.審訊。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說明案情的方法。訊問的對象僅限於行政處罰案件的犯罪人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訊問的主體僅限於執法機關,不包括律師。
3.識別。辨認需要受害者或證人從許多相似的物體、地方或人那裏挑出他的所見所聞。鑒定的主體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證人,鑒定的對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與案件有某種聯系的人,也可以是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場所。
4.檢查。勘驗是指執法人員來到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特殊活動。檢查的主體僅限於執法機關,律師無權進行檢查。從收集證據的角度來看,壹方面,勘驗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的重要途徑,另壹方面,勘驗筆錄本身也是證據類型之壹。
5.檢查。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進行檢查的專項活動。檢查的對象是活人的身體,也叫體檢。個人檢查記錄是其主要的證據形式。
6.搜索。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據職權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人員進行強制性搜查、搜查、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搜索的對象可以是壹個地方、壹個人、壹輛車、壹艘船和其他物體。搜查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書證的重要方式,搜查筆錄本身就是證據種類之壹。
7.實驗。實驗是指執法機關模擬和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案件過程的專門活動,主要適用於刑事案件。在其他種類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使用這種可重現的實驗方法來查明事故原因或核實當事人或證人的陳述。
8.身份證明。鑒定是指專門機構或者人員運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技設備,對相關專門問題進行檢測並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根據指導方針: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整理、調查核實證據,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公訴人、辯護人到場。
人民法院從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者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必須在確認無誤後,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五條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證據依法調查核實時,應當將對認定案件事實有重要影響的新的證據材料告知公訴人、辯護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摘抄復制,轉送檢察官、辯護人。
②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9 65438+10月18)
第壹百二十八條在舉報初查過程中,可以采取詢問、質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被調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對象的財產。
第壹百八十六條檢察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根據需要可以拍照、錄像、復制、復印。涉及國家機密的證據應嚴格保密。
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反貪汙賄賂工作若幹問題的決定》(1999 11.8)。
11.強化證據意識,客觀全面收集證據。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也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調查取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要做好固定證據工作,對重大案件的訊問、詢問、搜查等偵查活動可以同步錄音、錄像、照相。通過視聽手段固定和保存證據。應當依法積極收集和使用視聽資料。
(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1998 5月14)
第五十壹條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我們必須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或知道案件的公民,除特殊情況外,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並能吸收和協助調查。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