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看守所的具體規定,有的看守所是早上放人。小型看守所什麽時間進出可能可行,但每天幾十人進出的大型看守所是不可能的。而且拘留壹般都是晚上交付,晚上甚至深夜放人容易造成其他危險。執行靈活的看守所壹般選在白天。從拘留中心的釋放通常發生在早上。壹般是9: 00之後,10: 00之前,有的會在下午1: 00-1: 30再放壹批。服刑期滿,看守所應當按期釋放,發給刑滿釋放證明,並通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有款物代管的,看守所應當全額返還。壹般早上8點到下午5點辦理完相關手續就可以放行了。具體時間因地而異。
壹、公安機關提前羈押犯罪嫌疑人:
1.被依法決定驅逐出境或者遣送出境的;
2.依法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3、依法被決定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
4、依法被決定采取強制教育改正措施。
二、被刑事拘留後怎麽辦?
1.公安機關、檢察院限制您親友人身自由的,根據法律規定,傳喚或者強制傳喚壹般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或者強制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留您。如果是刑事拘留,除三類妨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2.近親屬有知情權。無論是電話還是郵件形式的刑事拘留通知書,都可以向辦案人員詢問涉嫌的罪名和看守所的位置。
3.如果妳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只有律師可以見妳。根據現有法律,家人或朋友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他們出席法庭會議時。在此期間,僅委托律師進入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師可以進入看守所了解以下信息:妳的親友是否被刑訊逼供,是否被同監犯人欺淩或虐待,為他們提供法律問題和幫助,了解涉及的罪名和案件的相關情況,反饋親友的關切和希望,以及他們在裏面的情況,代為獲得保釋,代為申訴或控告,等等。
綜上,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後有專門看守所的,由看守所關押。後期調查後,如果要釋放嫌疑人,看守所會提前通知家屬,沒有具體的釋放時間。原則上零點以後就可以放人了,但是考慮到壹些風險,基本上早上就會放人,辦理手續。
法律依據:
拘留設施條例
第三十條
羈押期限屆滿,看守所應當按時解除羈押,出具解除羈押證明,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