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崔飛,男,於* * * *年出生於安徽省靈璧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現住靈璧縣。2017年3月7日被靈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5月10日被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6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審判過程
靈璧縣人民檢察院以第壹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飛犯危險駕駛罪。[2017]285,並於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於同年6月5日公開審理了該案。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崔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請求情況
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0月30日2017 14時許,被告人駕駛蘇AXXXXX微型客車行駛至靈璧縣朝陽鎮良莊村南段時,與吳雙雙駕駛的蘇CXXXXX微型客車發生爭執,吳雙雙報警。靈璧縣公安局朝陽派出所的警察將崔飛帶到朝陽鎮衛生院提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崔飛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1.579mg/100ml。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崔飛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提交我院判決。
被告的觀點
被告人崔飛當庭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
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10月30日65,438+07,65,438+04時許,被告人駕駛蘇AXXXXX小型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靈璧縣朝陽鎮梁莊村南壹條南北向水泥路時,因超車與睢寧縣蘭山鎮吳雙雙駕駛的蘇CXXXXX越野車發生爭執,雙打報警。靈璧縣公安局朝陽派出所民警將被告人崔飛帶到朝陽鎮衛生院提取血樣。經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檢測,被告人崔飛的酒精含量為111.579mg/100ml。
被告人崔飛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無異議,並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崔飛的供述及相關書證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觀點
我們認為,被告人崔飛醉酒駕車上路,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崔飛犯危險駕駛罪,並認定其有罪。被告人崔飛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六十壹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案例結果
被告人崔飛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壹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壹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款已經交了)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張海軍法官
壹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