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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裏的錢真的會沒了嗎?

銀行裏的錢真的會沒了嗎?

2015 065438+10月23日

相對於購買其他理財產品的收益,目前銀行的存款利息處於較低水平,但把錢存在銀行仍然是大多數人公認的最安全可靠的理財方式。然而,近期儲戶存款在銀行頻繁“失蹤”,不免讓人對銀行的安全性產生懷疑。65438+10月16,某網站以“存款丟失”“幾乎不可能索賠”為題轉載了新華社的壹篇調查報道,被反復轉發,讓人更加擔心:“我存在銀行的錢安全嗎?妳以後還敢存銀行嗎?”

銀行裏的錢真的會沒了嗎?我能拿回我丟失的錢嗎?對於無法追回的款項,銀行會負責賠償嗎?本報記者走訪金融法律專家、銀行業人士及相關律師,梳理此類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存款丟失事件頻發

65438年2月2日,人民日報報道儲戶1億元存款被轉走,中國銀行壹行長被捕。據報道,南京市民沈的1億元存款在中國銀行蘇州分行兩家支行被轉移,涉案的昆山支行原行長周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壹波未平,壹波又起。兩天後,《人民日報》以《中國銀行再次被投訴,多名儲戶巨額存款被莫名轉走》為題,報道了多名儲戶巨額存款被中國銀行蘇州分行非法轉走。這兩篇報道發表後,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

今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新華社“新華視點”發表了題為《42儲戶9500萬存款丟失,多地銀行存款屢不翼而飛》的調查報告。據報道,近日多地銀行存款頻頻“失蹤”:僅浙江杭州42家銀行儲戶存入的幾千萬元存款甚至被清空;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企業也有異常存款。在過去的三個月裏,存在農業銀行和工商銀行的5億元不見了。

記者發現,銀行存款消失,近年來並不新鮮——

2005年5月,湖南省衡陽市胡某以公司名義將15萬元存入湖南省衡陽市白沙區支行。兩個月後,他發現這筆存款被冒領了。

2008年6月,浙江省臺州市張女士在中國工商銀行江蘇揚中支行存入900萬元。不久後,她去銀行查詢,卻被告知900萬元已用u盾通過網銀轉賬。

2011年4月,遼寧省沈陽市趙女士在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街支行存入10萬元。壹個月後,她發現賬戶裏只剩下1元。

201165438 2003年10月,浙江省義烏市的劉先生在壹家國有銀行寧波奉化城東支行存入250萬元。最近他發現自己的存折賬戶裏只剩4塊錢了。

那麽,這些丟失的存款可以主張追回嗎?在前述新華社報道中,壹位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現實是幾乎不可能”。某網站轉載這篇報道時,以“押金丟失,索賠幾乎不可能”為題。壹時間,網上網下壹片嘩然——“銀行怎麽這麽不靠譜?把自己辛苦了壹輩子的血汗錢存銀行不是很安全嗎?”

失蹤的錢去哪了?

記者對上述公開報道的存款丟失事件逐壹進行了仔細研究:南京申近億元存款被原昆山分行行長周轉給邱和蘇州某商務會所;胡在湖南衡陽市的654.38+05萬元,由白沙區支行行長之弟冒領;從浙江省臺州市轉賬張女士900萬元的,是銀行營業部的老板;興隆街支行行長李從遼寧沈陽轉賬10萬元...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擔任中級人民法院經濟庭法官多年,具有豐富的審理經濟案件的經驗。他分析,儲戶在銀行的存款不翼而飛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壹是銀行工作人員通過內部違規操作將儲戶存款轉入他人賬戶;二是銀行工作人員與企業、公司勾結,儲戶存款沒有進入銀行系統而是直接挪作他用;第三,儲戶被銀行工作人員忽悠,把存款變成保險、理財等產品。如果他們不能保護自己的資本並獲得利潤,他們可能會虧損。最後壹種情況比較常見,不法分子通過攻擊網銀或者偽造銀行票據甚至銀行卡的方式盜取儲戶存款。在前兩種情況下,壹些銀行工作人員挪用儲戶存款,以償還個人債務。更多的時候,壹些銀行為了獲取高額的中介費和手續費,直接將儲戶的存款轉給需要用錢的企業或個人,甚至在銀行體系外參與民間借貸和“體外循環”。“體外循環”的運作模式是銀行利用資金周轉的時間差“拆東墻補西墻”,將儲戶的存款轉移給其他投資者。如果營業額不足以彌補,儲戶取錢時會發現存款不翼而飛。

郭華介紹,過去銀行業務是存款、取款、外匯等業務;現在銀行業務範圍越來越大,可以代理各種理財產品和保險代理業務。這種混業經營的狀態對銀行在管理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存款失蹤事件頻頻發生,不僅僅是因為銀行為了追求規模的盲目擴張,沒有及時跟進制度規範,更是因為銀行使用的技術遠遠落後於科技的發展。如果部分銀行ATM機因系統缺陷無法識別偽卡,客戶存款就會被盜。此外,銀行過度追求利益而忽視客戶利益的保護,不斷追求金融創新而忽視金融安全帶來的風險,對這些風險缺乏足夠的認識和妥善的防範,導致銀行資金不安全問題不斷。

存款損失誰來承擔責任?

存款在銀行“蒸發”了。誰來承擔責任?郭華告訴記者,“銀行和儲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或市場交易主體。儲戶無過錯,銀行未盡到最大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對於銀行工作人員誤導客戶和儲戶謀取額外利益造成的損失,應根據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交易狀況及其過錯程度確定各自的責任。即使所謂的銀行臨時工是違規操作造成的,即使構成刑事犯罪,銀行也應該先對客戶承擔責任,然後銀行再進行內部追償。不應該也不應該先采取所謂的處罰,等涉案錢款追回後再進行民事賠償。”

“銀行和儲戶之間的存款糾紛非常復雜。每個案件都要看證據,根據過錯原則劃分雙方責任。損失了壹筆押金,幾乎無法對理賠做出大致的判斷,這是不客觀的。但壹些媒體未經認真調查就將這壹判決作為醒目的頭條,這也是壹種缺乏專業精神和對公眾不負責任的態度。”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愛文說。

“正常支取存款不太可能損失儲戶存款。即使出了問題,只要銀行和儲戶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存款關系,銀行壹般都難辭其咎。"據李愛文介紹,早在1997,最高法院就出臺了《關於審理存款證明糾紛案件的若幹規定》,對金融機構與存款人之間的存款證明糾紛的認定和處理做出了詳細規定。如“持票人基於真實憑證提起訴訟”的情形,處理方式為“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存款關系不真實,或者僅以金融機構的票據內容與上述憑證內容不壹致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持票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存款關系成立,金融機構承擔給付款項的義務”。

在近期發生的多起銀行存款“失蹤”事件中,記者發現情況似乎並沒有那麽簡單。這些儲戶都覺得自己倒黴了,但仔細研究每個事件的來龍去脈就會發現,這些事件都有極其相似的異常。比如,儲戶往往是朋友或銀行工作人員介紹的,存款金額畸高,壹次存入數百萬元;很多存錢的銀行不在自己生活的地方;妳去存款,接待人員幾乎都是銀行的負責人;工作人員承諾給他們的利息比銀行正常利息高很多。有些人甚至會在把錢存入銀行時,當場收到銀行的回扣...很多儲戶也提到了“貼現存款”這個詞。

某商業銀行上海總行法律合規部負責人告訴記者,貼息存款是指在原有銀行利息之外,按照存款金額給予儲戶的利息部分。這是壹些銀行采取的高息攬儲的違法行為。當儲戶受到高利率回報的誘惑時,也要意識到自己的資金可能處於高風險的境地。在這種情況下,儲戶可能也要承擔壹定的責任。

"丟失的錢確實有可能找不回來."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鴻說,“從民事角度來說,如果是合同糾紛案件,現有的審判思路是按照銀行和儲戶的過錯比例分擔損失。如果存款人有較大過錯,自然得到的賠償會少壹些。如果是侵權案件,由於不同的法官對《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的理解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同壹案件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決。只有法院認定銀行工作人員的行為屬於職務侵權,銀行才會承擔雇主責任,對儲戶進行賠償,否則涉案銀行工作人員個人承擔責任。如果銀行工作人員無力賠償,儲戶的損失將難以彌補。如果是涉及銀行工作人員盜竊、詐騙等刑事犯罪的跨專業案件,壹旦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被拖延,在處理糾紛時堅持先刑後民的原則(即先處理刑事案件後處理民事糾紛),儲戶可能長期得不到賠償;此外,實踐中,儲戶持有的部分合同因銀行工作人員實施刑事犯罪而被判定無效,涉案銀行工作人員承擔個人責任。如果犯罪分子把錢揮霍掉,儲戶的錢就找不到了。"

完善立法,強化內部控制

“目前,大多數有關銀行的法律法規都是由金融部門起草的所謂部門立法。部門立法必然導致對部門利益的過度保護。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即使有壹些保護客戶權益的規定,也大多是原則性的,甚至是宣示性的,可操作性不強。”郭華說。

“這類案件中最大的困難是舉證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在民事訴訟中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銀行作為金融企業,具有準公共的屬性。銀行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任遠高於壹般企業。銀行的交易地位高於存款人,其責任構成除了壹般的民事責任外,也應不同於壹般企業。僅從民法角度判斷銀行的責任,不利於促使銀行提高技術,增加安全需求。王鴻說,目前,許多國家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采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法律應增加相應條款,更加註重保護存款人利益,增加銀行責任,以適應規範和發展金融業的要求。"

郭華還指出,只有加大銀行的法律責任,銀行才能不斷提高管理和測試水平,加強系統技術更新和安全設備的投入,不斷減少資金流動的漏洞,降低銀行和客戶的風險。如果任由銀行推脫或推卸責任,其風險不但不會降低,還會導致銀行放松這方面的管理和防範,給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機,最終對銀行和客戶都不利。

“在每壹起存款失蹤案中,我們都能看到銀行管理上的漏洞。只有加強銀行內部管理,才有可能從源頭上防止銀行存款失蹤事件的再次發生。”壹位業內人士表示。

“我們不可能把客戶的資金轉移到外面。”壹家國有銀行新加坡分行的員工告訴記者,中國銀行蘇州分行也已經通知儲戶,1億元存款已經轉走。但這種事情在新加坡幾乎不會發生,因為法律比較健全,銀行內部管理非常嚴格。比如每壹筆大額資金都要兩個人和客戶面對面確認,執行交易時也需要兩個人。客戶的所有文件主管都會再檢查壹遍,任何失誤都會計入個人績效考核,影響獎金和工作。銀行員工壹旦有了汙點,就沒法在這個行業幹了。因為用人單位在招人的時候會查前用人單位的評語和信用記錄,稍有懷疑就不會用。再比如,財務管理人員上崗前要考多項牌照,要通過監管審核。在執業過程中,除了對本支行進行審計外,管理部還有專門的監督員對所做的業務進行檢查。監管部門會經常進行秘密調查,檢查是否存在違規行為。

“新加坡犯罪成本高,銀行違規事件少。客戶可以隨時投訴,給貨幣當局寫郵件也很方便。如果是真的,銀行也會被處罰,嚴重的會被停業。所以,人們對合規管理的理解並不是他們說的那樣。”店員說。

“銀行基本上是安全的,但這並不意味著沒有風險。”壹位業內人士提醒儲戶,在銀行存款壹定要在銀行營業場所和銀行營業時間內進行,不要輕易接受銀行工作人員推銷的高息產品;我們應該更加警惕各種形式的承諾高回報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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