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900萬什麽時候能回來。”鄭曉萍說,“工行這種欺詐行為太可怕了。”
通過查看鄭曉萍提供的信息和證據,我發現他的投訴不是虛假的,所以我寫下來供您參考。以後壹定要小心工行的陷阱。
巨額資金莫名其妙的流失。
2008年6月2日,張聚華到中國工商銀行揚中支行,到櫃臺辦理存款手續、存單、賬戶,將900萬元存入賬戶。當時辦理存款手續的櫃員是洪。
此後不久,張聚華拿著這張大額存單去查詢,卻被告知900萬元已經用u盾通過網銀轉走了。另壹個叫鄭的女子也發現,她在這家工商銀行有654.38+0萬元,也被同樣的手段偷偷轉走了。
揚中工商銀行告訴,給她轉賬的人叫何,原是辦理存款手續的銀行營業部主任。他利用辦理存款時私自扣留的u盾,通過網銀將她的存款轉給他人。
對於要求支付存款壹事,揚中工商銀行表示,何轉移存款屬於私人行為,他們已經開除了何,因此銀行不再承擔退還客戶存款的責任。
張聚華非常生氣。她跟銀行交涉說:“我的錢在妳們銀行,但是我的存單壹點都沒動。妳們員工在辦理存款的時候,欺負我不懂網銀業務,私自扣留u盾。這和偷竊有什麽區別?我和華偉是陌生人。他完全是利用銀行職員的職位轉移我的錢。當然,妳的銀行應該對這些後果負責。”
揚中工商銀行無視張聚華的協商請求。
張聚華的存折上清楚地寫著900萬元存款。
驚人的黑暗
後來,法院和公安機關的調查還原了張聚華900萬元被轉走的過程。
當時,揚中工商銀行櫃員洪在為辦理存款業務時,身為業務部門主任的何指使該行另壹名員工王站在張某身旁查看張某的密碼,而並未意識到站在身旁身穿制服的銀行員工其實是在偷窺她的存款密碼。
辦理存款手續時,櫃員拿出幾份格式的申請文件,讓張聚華簽字。基於對銀行的信任,張在所有文件上簽了字,看也沒看就交還給了窗口的櫃員。張聚華並不知道,在她當時簽署的文件中,有網上銀行的文件。
根據銀行的相關規定,儲戶在辦理網上業務時,銀行提供的u盾應該交給儲戶本人,而不是交給代理人或其他人,但櫃員承認,他將網上銀行的u盾交給了另壹名銀行員工王,當時他就站在身邊。此後,王將該u盾及發現的密碼交給何。至此,何華偉已經掌握了張聚華這筆存款的全部秘密,可以隨時提取或轉移。張聚華對此壹無所知,壹直被蒙在鼓裏。
何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承認了上述過程。何也向警方承認,其實早在2007年,他就去鎮江找個體戶,私刻了壹枚“揚中市工商銀行2號業務章”。從此,他利用這個私章,借在銀行櫃臺辦理存款的機會,用壹個假公章控制了儲戶3000萬元存款,並全部轉走。其中福建人阮在銀行壹次性存入12萬元,當晚被何轉走600多萬元。所幸阮警惕性高,第二天就發現了此事,並通過報警追回了在揚中工商銀行的全部存款。
資料顯示,何華偉控制儲戶資金的方法比較簡單:首先讓儲戶辦理存款,並想辦法查出密碼。然後以關心儲戶安全為名,建議儲戶將銀行卡存入銀行,再用這個假公章給儲戶出具銀行卡保全單和承諾書。儲戶走的時候會用銀行卡和檢測到的密碼把錢轉走。
阮12萬元存款保險被騙後,揚中工商銀行已完全知曉何的所作所為。但不知什麽原因,銀行沒有收繳何私刻的公章,也沒有對他采取措施。相反,它允許何華偉在他的商業地位上繼續傷害存款人。直到的900萬元被騙,揚中工行的上級單位才給予何開除處分。
鄭曉萍懷疑,其實揚中市工行的黑幕業務應該遠不止這4000萬元,因為銀行極力掩蓋,儲戶壹直不知道詳情,所以更多的黑幕可能還在等著曝光。
何承認私刻了公章,並在承諾書上為儲戶加蓋了此章。
法律糾紛
揚中工商銀行告訴,因為他是被辭退的員工,所以他把張的存款轉走了,與銀行無關,銀行也不能負責。
另壹方面,張聚華認為在張聚華辦理存款業務是銀行工作人員的職責行為。任何儲戶只要到銀行櫃臺辦理存款手續,就有理由相信坐在櫃臺的員工就是銀行員工。否則儲戶如何信任銀行?
清華大學法學院易延友教授認為,的存單並未丟失或被支取,她與何是陌生人,不存在委托存取款關系。張衛華偷偷轉移了存款。這種行為的性質應該是盜竊或者詐騙銀行客戶的資金。這壹系列行為表現為兩種法律關系:壹是與銀行的存款債權關系,二是何侵害銀行客戶資金的關系。銀行不能因為有人盜用了客戶的資金,就拒絕向儲戶支付存款。否則按照揚中工行的邏輯,只要有壹天賊行,他們能拒絕支付所有儲戶的存款嗎?這不是讓所有儲戶都沒有安全感嗎?銀行的正確做法應該是無條件向支付保證金,然後追究何的侵權責任。
見揚中工商銀行拒不支付保證金,張聚華將該行訴至鎮江中院,要求返還保證金及利息。
但張聚華沒想到,如此簡單的法律關系後來變得莫名其妙地復雜了。
法律球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張聚華的申訴後,法官立即進行了負責任的移交。通過詢問當時辦理存款的櫃員洪和何,了解到900萬元被轉走的過程。於是,法院很快發出了開庭通知書。
但此後,法院領導介入案件審理,鎮江中院莫名其妙地停止了審理,並以書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張聚華,鑒於銀行客戶資金被騙壹事,案件已移送揚中市公安局刑事偵查。
律師認為鎮江中院此舉非常不合理。第壹,如果法院需要中止審判,它應該以“裁定”的形式而不是通知的形式這樣做,因為只有當當事人得到“裁定”時,他們才能上訴,並向上級法院尋求救濟。法院利用這壹通知使張聚華無法上訴,從而失去上訴權。第二,警方要調查的是何涉嫌騙取銀行資金的案件,與的存款糾紛不是同壹個案件,而是“先刑事,後民事”的司法原則所指的同壹個案件。所以法院根本不應該中止審理。
更讓不解的是,案件進入揚中市公安局後,除了初期警方對何做了詢問筆錄,之後就壹直停滯不前,歷時兩年。無論張聚華和他的代理人如何催促,警察就是不動,既不抓人,也不調查,也不結案。被解雇後,何成了當地壹家保險公司的總經理。
在此期間,浙江省的兩位全國人大代表邱繼寶和林炎聽說此事後大為光火,直接向最高法院負責人發出了質詢信。然而,盡管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批示,此案還是被層層審批。到了鎮江中院和揚中公安局,就沒有了。此後,兩名NPC人大代表再次提出質疑,並致函江蘇省高院院長龔丕祥,但未得到任何回復。
根據律師的分析,這個案子本身很簡單。只要法院開庭,工行就會敗訴,張聚華的900萬肯定會還回來。法院之所以以不符合格式和程序的方式故意中止審理,是因為公安局心照不宣地拖延調查。目的其實是為了配合工行的公關行為,讓這個案子永遠無法結案,讓儲戶永遠無法拿到自己的存款。
張聚華的代理人鄭曉萍分析,這種黑幕在揚中工商銀行長期存在,讓員工私自刻制業務公章,騙取、挪用客戶資金,金額高達數千萬元。這絕不是壹個業務總監壹個人能搞定的。更大的黑幕應該是工行的領導層。張聚華案的審理和存款支付的延遲是工行領導層的授意。只有這樣,黑幕才能多掩蓋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