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3月20日起,我省正式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我市同步實施。目前,部分市民仍對“單獨兩孩”政策有些疑問。 對此,3月25日,就市民關心的問題,記者采訪了達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作人員。
問:父母離異後壹方又生育子女,還算是獨生子女嗎?是否能享受“單獨兩孩”政策?
答:不算。父母離異後均未再生育,原唯壹子女才算獨生子女。
問:獨生子女父母離異後與其他有子女者結婚,但均未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原獨生子女是否可依據“單獨兩孩”政策提出再生育申請?
答:可以
問:夫妻壹方為獨生子女,但第壹個孩子系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補辦婚姻登記手續並接受處理後,能否按照“單獨兩孩”政策生育第二個孩子?
答:可以。
問:父母曾經生育多個子女,但目前僅存壹個的,是否符合獨生子女的定義?
答:夫妻壹方是父母現存的唯壹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才是“單獨兩孩”政策對象。
問:再婚夫妻有壹方為獨生子女,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壹個子女,是否符合“單獨兩孩”政策?
答:不符合。
問:夫妻雙方都是外省(市、區)戶籍、且有壹方為獨生子女的,能否按照四川省的“單獨兩孩”政策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答:夫妻雙方都是外省(市、區)戶籍、且有壹方為獨生子女的,其生育子女執行戶籍地生育政策,不適用我省“單獨兩孩”政策。
問:符合單獨政策的流動人口夫妻,可否在流入地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
答:符合我省“單獨兩孩”政策的夫妻,可在流入地進行網絡申請辦證,委托他人在戶籍地辦理。
問:壹方為四川省戶籍、另壹方為外省(市、區)戶籍的單獨夫妻,如何辦理再生育申請審批手續?
答:可以向本人在我省的戶籍地計生部門提出辦理申請。其中女方是我省戶籍的,原則上在女方戶籍地申請辦理再生育手續。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夫婦男方為我省戶籍、女方為外省(市、區)戶籍,且符合我省再生育政策的,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委托,可在我省申請辦理再生育《生育證》。
問:是否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再生育申請審批手續?
答:可以。流動人口可通過網絡異地向戶籍地申請,委托他人辦理。
問:在“單獨兩孩”政策實施之前,單獨夫妻已經懷孕但沒有生育的,如何處理?
答:判斷單獨夫妻生育第二個孩子是否符合我省“單獨兩孩”政策,以孩子出生日期為準。在我省“單獨兩孩”政策實施之前單獨夫妻已經懷孕,但孩子在政策實施前(2014年3月20日)未出生的,應按照規定,及時申請辦理再生育申請審批手續。
問:對於“單獨兩孩”政策實施之前已經生育的符合單獨條件的夫妻,如何處理?
答:在違法生育處理上,以《條例》修改後的實施時間作為我省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的時間界限。“單獨兩孩”家庭在《條例修正案》實施前生育的,按照《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問:單獨夫妻申請再生育的,原來享受的計劃生育獎勵優惠待遇是否要退還?
答:不需要退還。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經過批準再生育的,應當在領取生育證時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從批準次月起,停止享受有關的獎勵和優待。
問:符合“單獨兩孩”政策放棄生育二孩的有沒有獎勵政策?
答:我省目前沒有這方面的獎勵政策。
問:“單獨兩孩”政策實施後對現行享受獎勵扶助相關政策有什麽影響?
答:“單獨兩孩”政策實施後,符合“單獨兩孩”政策自願不再生育的家庭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家庭的獎勵政策。
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的對象,合法再生育子女後,對其是否繼續享受獎勵扶助政策,需要重新進行資格確認。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夫妻,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壹)第壹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壹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農村人口中夫妻壹方為二等甲級以上的傷殘軍人的;
(四)農村人口中夫妻壹方因公致殘,相當於二等甲級以上的傷殘軍人的;
(五)農村人口中幾個親兄弟只有壹個有生育能力的;
(六)盆周山區縣和經設區的市批準的盆地內的山區鄉(不含其行政區域內的平壩、丘陵、河谷地帶)的農村人口中,缺乏勞動力的獨生女戶;
(七)盆周山區縣的邊遠高寒大山區的農村人口中的獨生子女戶;
(八)婚後患不育癥,依《中華人民***和國收養法》收養壹個子女後懷孕的。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因喪偶再婚的,再婚前喪偶壹方子女不超過兩個,另壹方無子女的;
(二)因離婚再婚的,再婚前壹方只有壹個子女,另壹方無子女的。
前款所稱無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養和生育或者收養後子女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