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
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壹條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三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承擔;雙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第三十三條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三十四條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被告變更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第三十五條法庭調查結束後,當事人提出減少訴訟請求的,減少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債務人對監督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承擔。債務人對監督程序提出異議,導致監督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單獨提起訴訟的,申請費可以包含在訴訟請求中。
根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確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者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
擴展數據: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六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
(壹)第壹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下列案件不繳納案件受理費:
(壹)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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