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是委托人:
(1)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二)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3)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壹條
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第二,律師是否有法律援助的義務。
1.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律師,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
2.特殊案件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應當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因此,並不是所有的律師都有法律援助的義務,只有特定條件下的律師才有法律援助的義務。
也許普通人會直接從是非的角度來看待相關的犯罪活動,但律師是不允許這樣做的。作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即使窮兇極惡,也有壹些合法權益,應該得到司法部門的尊重。在整個過程中,正是因為有了律師,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