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之初,隨著大規模經濟建設的發展,壹方面城市人口數量大增,對糧食的需求大增;另壹方面,由於私人糧商與國家爭奪糧食市場,農民惜售,收糧困難。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國務院《關於糧食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的命令》提出,糧食統購統銷,即“為了保證人民生活和國家建設所需要的糧食,穩定糧價,杜絕糧食投機,進壹步鞏固工農聯盟, 根據同壹綱領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壹切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能夠操縱國計民生的事業,都由國家統壹管理”5從統購統銷提出的背景和要達到的目標來看,這壹制度至少有兩個特點:第壹,在收購農村糧食方面具有強制性; 二是統壹營銷對城市糧食供應的保障。
農村糧食收購的強制性主要表現在國家對農村糧食的控制不斷加強,農民對糧食的自由處置權逐漸喪失,國家對農村糧食的控制達到最大限度。
首先,國家統購政策在不斷演變的過程中加強了對農村糧食的控制。國務院1953《關於糧食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的命令》規定:“生產糧食的農民,應當按照國家收購的糧食品種、收購價格和計劃收購的分配數量,向國家出售余糧。農民可以自由儲存和使用公糧和計劃收購的糧食以外的余糧,可以繼續賣給國家糧食部門或合作社,也可以在國家設立的糧食市場進行交易,可以在農村進行少量的所需商品交換。61955年4月2日,《糧食部關於加強全國糧食市場工作的指示》規定:“統壹收購正式結束後,不得限制農民在市場上賣糧或改變糧食品種;必須取消不必要的查詢註冊。可見國家此時還是傾向於保護農民自由處置余糧的權利。8月1955,國家政策導向開始變化。國務院發布的《農村糧食統購統銷暫行辦法》規定:“余糧戶在完成糧食交運任務後,有權處置余糧,自給戶因增產,有權節約余糧;它可以自由儲存,自由使用,出售給國家或合作社,在全國糧食市場上交易,在農民之間交換需要的商品,不受幹涉。但是不允許任何人投機食物。8和1957《國務院關於國家糧食購銷的補充規定》進壹步加強了對農村的糧食控制,規定:“在國家糧食收購任務完成後,開放過去國家領導下的糧食市場,用於在農民中調劑糧食。為了今後加強糧食管理,這個糧食市場應該關閉。關閉後,國家糧食機構將盡可能幫助農業合作社和農民調整糧食品種。至此,壹個日益完善的農村糧食市場調控體系已經形成,農村糧食完全在國家掌控之中。
通過對檔口的解讀,我們發現農民對1953的余糧有兩種自由處置權:壹種是自用;二是賣。其中,出售方式包括三種選擇:可以出售給國家糧食部門和合作社,在國家主導的糧食市場交易,在農村集市交易。然而,從1955到8月15的時間流逝之後,農民自由處置糧食的權利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國家規定禁止任何人炒糧食。事實上,農村集市處於被禁止的狀態。農民賣余糧只有兩種選擇,都在國家監控範圍內。到1957,農民基本失去了余糧的處置權,國家主導的糧食市場也被取消。可見,糧食基本上已經屬於國家行政幹預的範圍。農民作為農業合作社的壹員,客觀上喪失了自主處置糧食的權利。農業合作社統壹發放農民口糧,農民不再需要也無權過問糧食的具體用途。
第二,購糧方式帶有強制性。首先體現在統壹購買的全品種上。1953統購統銷政策實施之初,小雜糧沒有納入國家強制統購。《糧食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令》規定:“各種小雜糧(地方副食品)原則上也應由國家統壹管理。在國家沒有實行統壹管理之前,可以暫時允許私人糧商在國家的嚴格監督管理下經營。”10和1955國務院發布《農村糧食統購統銷暫行辦法》規定:“統購統銷的糧食品種壹般以糧食和大豆為主,也可以收購壹些次要的糧食。在馬鈴薯減產的地區,可以根據供應需要和儲存條件購買壹部分馬鈴薯。”11全國統壹采購對象擴大到小雜糧,包括土豆。1957《國務院關於做好夏糧收儲工作的指示》指出:“新收夏糧(包括小麥、小麥、大麥、蠶豆、豌豆、早稻等)是農村的壹項重要任務。)壹個接壹個。12由此我們可以更清楚的看到,連蠶豆和豌豆都進入了國家統壹收購的視野,收購的細節可見壹斑。此外,壹年兩次收購也體現了糧食收購的強制性。1957《國務院關於做好夏糧征購工作的指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夏糧征購任務要及時下達到農業生產合作社(戶),農業生產合作社(戶)完成的任務數是全年應完成的國家糧食征購任務的壹部分,應在秋糧征購中合並結算。13國家農村糧食收購包括夏秋兩部分,統壹結算,夏秋不足以補,體現了國家糧食收購任務在農村糧食分配中的優先地位。
糧食收購的強制性還體現在,作為政府行為的統購是不可抗拒的。《關於實行糧食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的命令》第壹條規定:“生產糧食的農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糧食品種、收購價格和計劃收購數量向國家出售余糧。第九條規定:“對破壞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的反革命分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處罰。“在統購統銷已經成為衡量壹個人是否革命的標準的情況下,農民不得不接受。事實上,壹些反抗的農民也受到了嚴厲的懲罰。統購統銷政策實施後,各地出現了大量破壞統購統銷政策的犯罪。司法部門的幹預也清楚地反映了該制度的強制性。鳳陽縣法院在1955的司法工作總結中指出:“在七八月份的糧食收購和下午的農業稅征收工作中,我們以全力以赴的精神,及時主動地打擊了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活動,保證了這些工作的順利進行。這兩類案件共受理68起,占第三季度受理案件總數的23.6%。逮捕38人(其中反革命2人,地主2人,富農28人,中農6人)。“14國家統購統銷政策實施後,農民失去了對自己糧食的處置權。安徽鳳陽縣富農徐廷賢阻撓糧食統購統銷案就是壹例。”1955年夏,鄉政府評定該戶出售余糧161斤,經法院詳細核算,應出售余糧703斤,已出售余糧130斤。聲稱沒有余糧,我院不查是否有余糧,即認定其拒賣余糧,判壹年(後免於刑事處罰)。15雖然許憲庭是在案發後被判刑的,但是他被判拒賣余糧的事實是存在的。這充分突出了統購統銷制度的不可抗拒性。
統購統銷的第二個特點是保障城市糧食供應,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保證城市居民低水平的糧食需求。《糧食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令》規定,城市、機關、團體、學校、企業等單位的人民。可以通過他們的組織供應糧食;對於普通市民,可以開具糧食收購憑證,憑憑證收購或者憑戶口本臨時收購。1955發布的《城鎮糧食定量供應暫行辦法》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不同地區城鎮居民的勞動差異、年齡和糧食消費習慣,分別確定城鎮居民的具體供應等級和每月口糧標準。這些制度規定保證了城市居民的糧食需求。二是產業化建設的資金保障。國家推動統購統銷的原因之壹是工業從農業中提取的積累。實行這種制度後,國家壹直在以極低的價格收購農副產品,同時伴隨著高價向農村出售工業品。在這種剪刀差制度下,國家從農村和農業中攫取了大量資金,在壹定程度上保證了工業和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據有關統計,到1970年代末,國家僅通過工農業產品的剪刀差就從農民手中拿走了6000億元。16而這些都是以統購統銷系統為載體實現的。
同時,為了保證統購統銷制度的有效運行,國家先後實行了兩次重要的社會變革,即戶籍制度和農業集體化。雖然不能說這些制度變遷完全是統購統銷的結果,但它們的出臺確實加強和保證了統購統銷制度的運行。戶籍制度嚴格限制城鄉人口流動,使城市人口數量始終在可控範圍內,國家售糧數量受到嚴格控制。農村的農業集體化使國家糧食收購的對象從個體農戶變成了農村合作社,大大簡化了交易成本,保證了糧食收購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