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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妳因為打架被拘留的時候,我可以去看妳嗎?

治安管理、司法拘留,家屬可以探視,也可以支付生活費。但如果打架涉及刑事犯罪,屬於刑事拘留,家屬是不能探視的。如果有重要的民事行為,經看守所同意,可以移交文件和資料。刑事拘留,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持有相關證件和文件,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派員在場。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職責只是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會見犯罪嫌疑人。

第壹,探視權的規定如下: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協助的義務;

2.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父親或者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探望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探視權有四項規定,如下:

1.探視權的主體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

2.探視權是法律規定的壹項基本人權;

3.探視權只有在夫妻離婚後才出現;

4.行使探視權的原則是有利於兒童的身心健康。

3.探視權是多長時間?

1,可由離異夫妻先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壹般會判令對方在每月壹周或兩周的某壹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有壹到兩天的探視時間。

2.但如果對方的探視權會明顯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或者8歲以上的孩子明確表示不希望對方探視,法院會暫時中止對方的探視權。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拘留中心保障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交流和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的通信和會見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會見在押人員時,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會見在押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並遵守會見在押人員的規定。會見在押人員的次數壹般不超過兩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三人,會見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開會日開會或增加開會次數、人數、時間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在押人員委托的律師不受人數和時間限制,但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舉行。違反會議管理規定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議。會見結束後,看守所應當對在押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後,將其送回羈押室。經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安排在押人員進行遠程視頻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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