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含有雙方當事人民事協議的,壹般不允許反悔。如果已經還了,就沒必要再還了。
法律分析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雙方達成調解的,可以免予處罰。據此,公安部門寫的調解書可以免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處罰。雙方書寫的調解書不僅具有相互消除侵權債務的法律效力,而且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對相關行為人不予處罰的參考。根據禁止反悔原則,應認為公安部門調解書生效後,雙方均不得違反諒解書的條款。
綜上,如果無法達成調解,行為人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壹般來說,如果壹方受到傷害,就應該支付賠償金。如果確實無力支付賠償,雙方可以不就諒解書的具體事項達成壹致。這種情況屬於“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情形。公安機關只能按照規定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單純從民事糾紛的角度來看調解中雙方的賠償,那麽壹方不履行義務,另壹方有權要求其履行,而壹方已經履行了義務,另壹方不得要求其第二次履行。實踐中也會出現“發現新傷”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涉及到因果關系的認定,邏輯上新傷的損害賠償應該作為另壹個訴訟來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完畢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二)依法不予處罰,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