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雙方打架受輕傷,無法調解到法院,按照規定賠償。按照法律規定,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治安糾紛和刑事糾紛中打架責任的劃分不是很重要,但對受傷的被害人在受傷後進行檢查鑒定是極其重要的;至於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老年人輕傷治安糾紛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此外,打人者還應賠償相關的醫療、護理、交通費用。
2.如果只是造成壹般人輕傷的刑事犯罪,那麽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刑事立案後,將提請檢察院批捕、提起公訴。量刑標準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另外,在刑事訴訟中,可以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打人者賠償相關的醫療、護理、交通費用。壹般情況下,先打人存在重大過錯,對方被迫還手,屬於正當防衛。b奮起反擊,制服了A,沒有進壹步攻擊,屬於正當防衛。但具體情況壹定要具體對待。a是老人,屬於弱勢群體。如果B知道對方是老人或者應該知道對方是老人,也會構成防衛過當。乙方應承擔壹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構成輕傷,也要承擔壹定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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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