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情形的,可以宣告緩刑。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雖然不是緩刑必備條件,但會增加宣告緩刑的可能。 ?
2、《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
(壹)犯罪情節較輕; ?
(二)有悔罪表現; ?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
擴展資料:
案例:因小事起沖突故意傷害獲刑 ?
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壹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壹年。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壹年。 ?
審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8時許,在壽縣窯口鎮真武村畢店組王某甲家超市北側,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因位於窯口鎮S203壽六路改造、水管移位及損壞問題,與王某乙、張某甲發生爭吵並產生肢體沖突。
沖突中,劉某某、張某某二人致王某乙右手受傷,劉某某致張某甲右眼部受傷。後經安徽省壽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王某乙右手所受傷屬輕傷二級,被害人張某甲右眼部所受損傷屬輕傷二級。案發後,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與王某乙、張某甲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被害人王某乙、張某甲對二被告人表示諒解。 ?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鑒於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與被害人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並已履行,取得了諒解,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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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因小事起沖突 故意傷害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