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其他方式對家庭成員進行身體、精神和性方面的傷害和破壞的行為。夫妻吵架時推搡或掌摑,充其量屬於夫妻感情糾紛,不構成家庭暴力。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只有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不予處理。毆打他人,造成輕傷,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關於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規定?
壹是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實施者,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予以警告,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壹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處分。
以上是關於“打耳光算不算家暴”的法律知識。扇耳光原則上不屬於合法的家庭暴力。如果壹個耳光對受害人造成了很大的傷害,可以認定為家庭暴力,此時應該報警處理。妳明白嗎?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