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故意傷害未成年人是指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法醫鑒定達到輕傷以上的,構成傷害罪,屬於輕傷,不構成犯罪。量刑時,應當減輕處罰。但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十三歲小孩打人,造成輕傷。情節輕微的,不構成犯罪,不予處罰。如果是輕傷,只有年滿十六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十三歲打人,造成重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要負刑事責任,賠償經濟損失。13歲的孩子打架,輕微打了對方,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情節輕微的,不承擔刑事責任,但要責令其父母嚴加管教,必要時由政府收容教養。民事賠償依法由監護人承擔。綜上,無論哪種,都需要賠償醫藥費等費用。人身傷害傷殘等級確定後,主要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壹次性傷殘津貼、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