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修訂案)壹經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就有律師在網上發貼說:根據該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工”的末日到了。但律師的這種職業天性也讓有的律師立馬起來反駁說:該法的實施並不能阻止“法工”的存在。於是乎雙方妳來我往爭得不可開交,既然律師之間有這麽熱鬧的好事,我當然要參與其中了。我想要弄清這個爭論的誰是誰非則必須整明白下面這些東西。 第壹、“法工”是誰?它的存在給律師帶來了什麽? 何謂“法工”?“法工”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簡稱也!基層法律工作者所從事的法律服務業務範圍與律師之間只有壹個刑事辯護之差異,即基層法律工作者不能從事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工作。由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律師之間的業務範圍基本相同,加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的取得又極其容易,並且司法行政部門對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的管理及國家對基層法律服務的稅費征收都比對律師的政策要寬大,從而使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服務成本比律師遠要低很多。又由於司法行政部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上的不嚴格,導致很多基層法律工作者冒用律師的名義招攬業務,這壹來基層法律工作者成了律師最大的生存競爭者。因而在《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出臺,到《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直到本次律師法修訂之前很多律師都在奮筆疾書,大有不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滅了暫不罷休的決心。但是基層法律服務這個發源於廣東省紫金縣的中國法律服務怪胎卻是“任爾東南西北風,我自橫刀笑天涯。”不僅沒有被滅掉,反而在城市越來越強大,對新律師構成了嚴重的生存威脅,所以本次《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修訂案壹經批準,立馬就有律師註意到了第十三條,並將第十三條視為最後斬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尚方寶劍。 第二、《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個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對於該壹條文的表述形式雖然讓人看了有壹些費解,但是該條前半部份還是很好理解,那就是說凡是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都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對於後半部份有很多律師說很難理解到底是說誰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可是如果對漢語標點符號使用的規則比較了解的人,還是能看得出這句話的後半部份則是指“沒有取得律師執來證書的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和辯護業務”。 說到這,又有人會提出來,這第十三條中的“法律另有規定”是作狹義解釋還是作廣義解釋呢?如果是作廣義解釋則除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訂的法律之外,還有行政法律、地方法規、部門規章都可以認為是法律,如此壹來,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關於基層法律服務的部門規章不就是法律規定了嗎?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從事訴訟代理業務還是法律另有規定的。甚至更有人提出《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還規定了當事人的親屬、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及人民法院允許的公民都可以以代理人的身份參與民事訴訟,這不也是法律的規定嗎?其實對於這種擔憂是沒有必要的,根據法律的解釋規則壹般情況下是只能做狹義解釋而不能作擴大解釋的,所以該條中所說的“法律”應該認定為是狹義上的法律。如此則可以知道司法部的部門規章的規定不能理解為法律另有規定,因而“法工”的執業應當受到此條的約束。 也就是說通過對這個第十三條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是:沒有律師執業證的人不能說自己是律師,更不能以律師名義從事任何法律服務;再就是沒有律師執業證的人即使法律規定妳可以從事法律服務,但是非經法律規定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中的訴訟代理和辯護業務。 第三、《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是法律服務市場管理法嗎?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只是壹部規範律師職業的行業法律,不是壹部《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服務法》或《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服務管理法(或許可)法》。正因這部法律的調整對象的特殊從而註定這部法律不可能對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的準入及管理做出過細的規定,它只能是通過規範律師及律師業來促進中國法律服務市場管理的法制化。從這壹點再來看《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十三條,我們才會體會到其實該條的設立就是旨在通過對律師業的規範來規範法律服務市場,來限制冒充律師和非法從事訴訟代理和辯護行為。所以我個人認為本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和國律師》在促進法律服務律師壟斷經營上還是邁出了可喜的壹大部。 第四、基層法律服務制度該取諦了嗎? 事實上對中國法律服務國情稍有認識的人都會認為基層法律服務制度尚有在壹定範圍內保留的必要。首先我們要對基層法律服務制度建立並實施以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促進我國基層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和保護基層民眾合法權益及緩解基層民眾請律師難等方面所發揮的積極作用予以充分的肯定。其次我們也要看到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畢竟是壹種臨時性的補充性制度,其設立的最初社會基礎(群眾請律師難)已經隨著改革開放而不再廣泛存在(當然西部個別地區除外)了,律師人數及律師事務所的大規模發展讓群眾請律師難現象得到了根本性的緩解,因而繼續長期保留這種法律服務補充性制度已經不合時代發展要求了。但是我們還不能否認的是全國尚有二百多個縣沒有壹名律師,還有很多縣只有壹名或二名律師,在這些地方法律服務需求矛盾還是很尖銳的。另外即使在城市大部份低收入人群也請不起律師,但是這個群體又最需要法律服務。故我竊以為,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在短期還是會讓基層法律服務這個制度繼續存在的,因為在某些地區這個制度的存在還是有壹定積極意義的。 第五、《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是“法工“的庇護傘嗎?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公民代理的規定並不與《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中的規定相沖突。因為公民在民事訴訟中經法院許可下的民事代理是法律規定的行為,同時該種民事代理行為能否發生取決於人民法院的準許,所以我認為法院準許這種代理行為存在並不表明法院支持這種代理是有償的。如果這種公民代理實行有償的話,人民法院絕對是不可能準許的,這與設立公民代理制度的初衷不相符了,設立公民代理制度就是為了方便公民訴訟、減輕公民的訴訟成本。所以《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並不會在《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修訂案)實施後成為“法工”及其它公民有償法律服務的保護傘。 整明白了上述這五個問題,我得出的結論是“法工”暫還不會壽終正寢,更不是末日來臨,而是國家通過本次律師法修訂之機,把“法工”的民事代理業務給悄悄地剝奪了,在法律服務業務範圍上縮小了“法工”的業務範圍,從而實質上把基層法律服務定位於基層較低層次的法律服務業務,讓基層法律服務回歸到了其真正應該具有的地位上。 要想真正規範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充分保護法律服務需求者合法權益,有序地管理好法律服務市場,光靠修改壹部《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是起不到很大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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