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礦區、南郊、開發區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具體管理工作。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持施工許可證或者工程任務書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劃,領取並填寫《山西省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申報表》。
清運建築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垃圾運輸許可證。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符合要求的,核發《山西省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或者《城市垃圾運輸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給予答復。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憑《山西省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證》收集、運輸、消納和處置建築垃圾。
建築垃圾的堆放、運輸和傾倒應當在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
在指定地點傾倒建築垃圾,應按規定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繳納處置費。第七條建設單位無力清運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可以委托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有清運能力的單位和個人清運處理,並支付委托運輸垃圾服務費。第八條建築垃圾傾倒場所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市*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選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垃圾處理場接納建築垃圾。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清運垃圾時,應當保持道路整潔,不得隨意撒漏建築垃圾。第十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按照《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取得《山西省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收集、運輸、消納、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未按指定時間、地點傾倒建築垃圾的;
(三)未按規定時間運輸建築垃圾的。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投訴和社會監督。第十二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四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