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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環境衛生,根據《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管網的建設、鋪設、拆除和維修過程中產生的渣土、廢土、廢料、余泥等廢棄物。第三條在本市平城區、雲崗區、雲州區和開發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垃圾產生、收集、運輸、消納和處置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城管部門是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平城區、雲崗區、雲州區、開發區城管部門根據市城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具體管理工作。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持相關施工許可證向大同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部門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劃,符合要求的,核發《大同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給予答復。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憑《大同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證》收集、運輸、消納和處置建築垃圾。

城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施工單位建築垃圾堆放、運輸和傾倒的時間、地點。

在指定地點傾倒建築垃圾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城管部門繳納處置費。第七條建設單位無力清運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可以委托城管部門或者有清運能力的單位和個人清運處理,並支付委托運輸垃圾服務費。第八條建築垃圾傾倒場地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市生態環境和市行政審批部門選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垃圾處理場接納建築垃圾。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清運垃圾時,應當保持道路整潔,不得隨意撒漏建築垃圾。第十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按照《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取得《大同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收集、運輸、消納、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未按指定時間、地點運輸或者傾倒建築垃圾的;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市城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投訴和社會監督。第十二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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