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管理
壹、受理部門
(壹)內地居民申請通行證及簽註,必須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含地區、地級市、直轄市,下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下列情況除外:
1.在港澳之間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單位所在地的縣或者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2.入境香港後如需申請延期簽註,由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處(以下簡稱深圳簽證處)受理。進入澳門後需要申請延期簽註或赴香港簽註的,由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處(以下簡稱珠海簽證處)受理。
3.現役軍人由部隊駐紮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二)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申請通行證及“其他”簽註,由其居住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二。申請理由和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符合相應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通行證及簽註:
(1)探親。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探親:
1.親屬是香港、澳門永久居民或非永久居民。
居民個人赴香港或澳門旅遊(以下簡稱“個人遊”)地區的常住居民可以探望的親屬為:配偶、父母、子女。
對於不提供“個人遊”的地區的常住居民,可以訪問的親屬包括:(外國)祖父母,(外國)孫子女,兄弟姐妹,叔叔,叔伯,阿姨,侄子,外甥。
符合上述條件的內地居民,其配偶及未滿16周歲的子女,可申請赴香港或澳門探親。
2.親屬是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或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特別行政區部隊的工作人員。
(2)商業。內地居民因公往來香港、澳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在內地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的內地居民,由所在單位派遣到香港或者澳門從事經營活動。
企業是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其他單位是指:在國家主管部門註冊並在稅務機關登記的事業單位;外國(地區)駐華新聞機構;駐華使領館和外國(地區)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律師事務所,私立學校,私立醫院。
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到香港或澳門從事經營活動。
3、駕駛專用車輛往返內地和香港、澳門。
(3)團隊旅遊。內地居民通過參加指定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前往香港或澳門旅遊。
(4)個人旅遊。獲準“個人遊”地區的永久居民個人前往香港或澳門旅遊。
(5)短期居留。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香港或澳門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在香港或澳門短期居住:
1.持有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入境許可證,前往香港學習、工作、培訓、勞務或投靠親屬。
2、考入澳門高校赴澳門留學。
3、經澳門公安警察批準赴澳門勞動者,親屬隨。
4、經澳門社會文化部門批準到澳門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部門工作。
(6)其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往返香港或澳門:
1.內地居民因就醫、治喪、參加訴訟、考試、個人學術交流、參加展覽等確需往來港澳的
2.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後需要往來港澳。
3.持有短期居留簽註通行證的內地居民,進入澳門後需要往來香港。
(7)背書延期。持短期居留簽註在香港或澳門短期居住的內地居民,簽註期滿後仍具備原申請條件,需要繼續往來香港或澳門。
三、申請材料
(1)《中國公民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表》(格式見附件,略)和同規格照片壹張,由申請人填寫並貼上藍底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
(二)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16周歲以下可只提交戶口簿復印件)。
2.現役軍人可提交士兵證或軍官證復印件。
3.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應提交中國護照復印件和定居國外的證明。
(三)提交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的意見。
(4)提交與申請理由相對應的證明材料。
(5)持有有效通行證的,還必須提交通行證。
四、關於工作單位或派出所意見的具體規定。
(壹)意見的內容。本意見由工作單位或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可直接填寫在申請表相應欄目並加蓋公章,也可單獨出具。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申請表填寫的內容是否真實,申請人是否存在禁止出境的五種法定情形,是否同意申請人前往香港或澳門(不同意的應說明理由)。
(2)出具意見的單位。1,國家工作人員,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系由所在單位核發。
2.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單位的人事、安全部門出具意見;法定代表人申請赴香港、澳門的,由相應的人事管理部門出具意見。
3、大、中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4、現役軍人,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出具意見。
5、其他人員,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其中,赴港澳從事勞務公司組織的勞務的,也可由指定的勞務管理公司出具意見。
(三)下列人員不需要提交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的意見:
1.已經實行“按需申請護照”的地區,不是註冊人員。
2.內地居民按照本規範向非居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3.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後需要往來港澳。
動詞 (verb的縮寫)與申請理由相對應的證明材料
(1)探親。1.親屬為香港、澳門居民的,提交其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及與香港、澳門親屬關系的證明。
親屬關系證明包括以下文件和證件(受理部門可根據申請人與香港或澳門親屬關系的要求提交其中壹項或多項):
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香港登記事項證明、澳門居民身份信息證明。
申請人已辦理赴港、澳探親通行證的,在通行證有效期內再次申請探親的,無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但由於各種原因需要換發或補發通行證的,需要重新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2.親屬為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工作人員或者解放軍駐香港、澳門部隊人員的,提交上述單位出具的證明函(證明樣式見附件)。
(2)商業。1.在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的內地居民,被單位派往香港、澳門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事先向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備案單位將獲得《企業和單位赴港澳商務簽註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證書樣式見附件。
(1)已辦理備案的,提交備案證明。
(2)未備案的,提交以下證明材料: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勞動(聘用)合同復印件、單位委派申請人在港澳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證明(證明樣式見附件)。
備案項目包括:單位註冊信息、經營狀況信息、當年擬派往港澳人員信息等。備案證明中人員名單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變更,但原則上1年只允許1次變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處(局)要制定本地區單位登記備案的標準和具體操作細則,並向社會公布。
2、個體工商經營者赴香港或澳門從事經營活動的,提交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駕駛專用車輛往來內地、香港、澳門的,申請事由對應的證明材料由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規定,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3)團隊旅遊和個人旅遊。無需提交與申請相對應的證明材料。
(4)短期居留。1.赴香港留學、工作、培訓、勞務或投靠親屬的,提交香港入境處簽發的學生、工作、培訓、勞務或投靠親屬入境許可。
2.被澳門高校錄取赴澳門學習的,提交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批準的澳門高校錄取通知書。
3.經澳門治安警察部隊批準赴澳門工作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部隊出入境事務辦公室出具的非本地勞務預報單;商務部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復印件。
4.屬於澳門地區工作人員隨行親屬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辦公室出具的勞務人員親屬證明。
5.經澳門社會文化部門批準在澳門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部門工作的人員,應當提交澳門社會文化部門的批準文件。
(以上各類證明文件見附件,略)
(5)其他。1.在境外定居且來內地後需要往來港澳的中國公民,持短期居留簽註通行證的內地居民入境澳門後需要往來香港的,無需提交與申請理由相對應的證明材料。
2.因就醫、治喪、參與訴訟、參加考試、個人學術交流、參加展覽等需要往來港澳的內地居民。,應當提交與特殊情況相對應的證明材料。
(6)背書延期。1.赴香港留學、工作、培訓、勞務或投靠親屬的,提交香港入境處簽發的學生、工作、培訓、勞務或投靠親屬延期許可。
2.被澳門大學錄取到澳門學習的,須提交經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認可的澳門大學在讀證明。
3、屬於澳門公安警察經批準來澳工作、投靠親屬的,提交澳門公安警察出入境事務部門出具的《非本地勞務預報單》。
4.屬於澳門地區工作人員隨行親屬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辦公室出具的勞務人員親屬證明。
5.經澳門社會文化部門批準在澳門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部門工作的人員,應當提交澳門社會文化部門的批準文件。
不及物動詞驗收工作
(1)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必須親自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下列情況除外:
1.在同壹受理部門再次申請簽註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由監護人提交申請。
2.申請人年滿70周歲或者患有重病等特殊原因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提交申請。
3.如果申請人年齡在16以下,必須由法定監護人陪同提交申請,或者由法定監護人提交申請。
4.申請赴港澳從事勞務的人員,可由指定的勞務管理公司指派專人辦理相關手續。
上述情況,委托人必須提交授權委托書,並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件;法定監護人必須提交其身份證明。勞務公司應將公司印章及負責人簽字提前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二)申請材料審查。受理部門應當查驗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核對申請表是否齊全;工作單位或派出所出具的意見是否規範,其他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符合要求,復印件是否與原件壹致;檢查申請人是否持有有效通行證,是否屬於報名人員,是否不予受理。
受理人員應當在查驗合格後領取申請材料,並在相關材料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印章並簽字;如果妳認為有疑問,妳應該進行必要的詢問。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相關受理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並出具回執。回執應註明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目的地、申請理由、受理申請時間和預約取證時間,並加蓋受理部門公章。
不予受理的,應當在申請表上填寫不予受理的決定、理由和依據,註明日期,並加蓋受理部門公章,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申請材料不齊全、不規範的,受理人員應當壹次性向申請人說明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
(三)提交申請材料
受理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受理,應當在受理部門出具受理意見後提交審批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