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捕後可以保釋嗎?
壹般情況下,逮捕後不能取保候審,因為逮捕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危害社會,所以逮捕妳,因為不適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但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合羈押的,如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5、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拘留,經過訊問和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6.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偵查、起訴、壹審、二審的法定期限內結案,采取取保候審的方式不存在社會危險性。
壹、偵查階段,逮捕後拘留最長為7個月:
1.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2、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二、起訴階段,最長壹個半月:
決定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三、訴訟階段最長三個月,法院將判決:
1.屬於簡易程序的,應當在受理後20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三個月。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8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