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是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行為而產生的。在委托代理制度中,委托人以意思表示的方式將代理權委托給代理人,故又稱為“任性代理”或“任意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和代理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代理權而進行的代理。父母在代表其未成年子女參與經濟活動時是法定代理人。法律代理關系中的委托人只能是公民。
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因為年齡、智力、健康等原因,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所以法律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民事活動。法律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當公民是法定代理人時,通常由委托人的近親屬代理。如果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丈夫是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的法定代理人。法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時,壹般由委托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代理。校長父母工作的單位也可以作為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人。通常適用於兩種情況。壹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第二,如果法定代理人推卸責任,法院會指定其中壹人作為代理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16、17條的規定,在我國,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居住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有權委托代理人。
當事人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人民法院指定後,指定代理人不得自行變更。
擴展數據:
法律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代理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是委托人通過授權產生的,法定的授權委托書不以當事人的個人意誌為條件,而是直接來源於法律的規定。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範圍也是法律規定的,壹般屬於壹般代理或全權代理,對代理權限範圍沒有特別的限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取決於委托書的規定,既可以是全權代理,也可以是特別代理。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代表被代理人行事。
3.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往往存在壹定的血緣關系,這是法定代理的基礎。
4.法律代理的目的是通過代理確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夠順利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機構。
5.法律代理是免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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