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答辯狀是指被告和被上訴人就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和辯護的文件。它是與民事起訴狀和民事起訴狀相對應的文件。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原告向第壹審人民法院起訴後,被告就民事起訴狀提出抗辯;第二,本案經第壹審人民法院審理後,壹方不服,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就上訴提出抗辯。
2.本辦法所稱代理,是指民事訴訟案件原告、被告在庭審辯論階段,為維護所代表的壹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委托人的名義接受委托,或者在庭審結束後向法院提交的綜合性代理意見。從兩者的定義不難看出,抗辯的內容與代理詞明顯不同。
第二,兩者的內容不同。
1.從民事答辯和代理詞的定義來看,答辯的內容是針對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上訴狀的內容,以及被告或被上訴人同意或反駁的意見。2.代理詞的內容是針對壹審或二審全案所闡述的觀點,提出全面、綜合的意見,反駁原告或上訴人的觀點,包括答辯的內容。
第三,兩者的關系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
1,代理詞的內容包括答辯的內容。
2.答辯的內容不是委托書的全部內容,只是委托書的壹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