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瓊海市人民檢察院發布公告稱:李養駒等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開設賭場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詐騙罪,非法采礦罪,窩藏罪,妨害作證罪,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非法制造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聚眾鬥毆罪等罪壹案,於9月9日由海南省瓊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並移送瓊海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偵查機關認定:以李養聖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盤踞在儋州那大地區,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大量違法犯罪活動,並利用其在當地的強勢地位,插足土地、賭場、娛樂場所、礦產資源、農貿市場、醫院、木材等多個行業和領域,拉攏、腐蝕政府職能部門及政法機關領導幹部充當“保護傘”,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壹方,對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重大影響,危害後果嚴重。
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於因婚姻家庭、鄰裏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壹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壹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壹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註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後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不註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後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後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死亡結果的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如醫生、嬰幼兒的父母)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構成。
審理故意殺人罪應註意下列問題:
1、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的不同點是:第壹,直接故意殺人有明確的殺人目的,對其行為會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抱著希望的態度;而間接故意殺人,對被害人是死是活,並不積極要求,而是聽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態度。第二,直接故意殺人有未遂,間接故意殺人則不存在未遂。
2、經他人要求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是否構成本罪,刑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看法,主要是針對“安樂死”,認為,“安樂死”的法律責任問題應通過立法解決。在立法未能解決前,經他人主動要求或者征得他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仍應認定構成本罪,原則上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屬情節較輕,量刑時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謀自殺的行為,在相約自殺的過程中,沒有強制或者誘騙的因素的,不具備本罪之特征,不應定本罪;也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3、對故意殺人案件量刑時,壹般對情節較輕的認定是防衛過當殺人的;基於義憤殺人的;因受被害人的長期迫害而殺人的;等等。而對間接故意殺人案件的量刑壹般應輕於直接故意殺人案件。若犯本罪屬俗稱“大義滅親”的,量刑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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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