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般刑事處罰後不承擔行政處罰,但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即使接受行政處罰,也要追究刑事處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罰不得代替刑事處罰。違法行為可以在刑事處罰後再進行行政處罰,同壹行為可能同時觸犯行政法規和刑法,屬於兩個不同部門的管轄範圍。壹般情況下,如果是違法犯罪行為,只應受到壹種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已經先行處罰後又構成犯罪需要刑事處罰的,已執行的行政處罰應當折抵刑期。行為人的壹個行為違反某項規範或者幾項規範,行政處罰內容為罰款的,只能處罰壹次;處罰內容不是罰款的,可以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那麽刑事處罰後行政機關能否給予行政處罰?壹般處罰追究後不會給予行政處罰。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應當移交全部案件材料,並將案件移送書副本和有關材料目錄抄送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時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人民法院作出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後,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