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的有關規定如下: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申請撤訴;
2.撤訴必須是自願的。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法官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判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權申請撤訴的人;
4.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行使處罰權時,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如果申請符合要求,案件將被裁定撤回。如果申請不符合要求,將裁定駁回申請,案件將繼續審理。無論是否允許撤訴,都必須通過裁定告知當事人。
申請起訴的方法如下:
1,起訴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2、要有明確具體的被告,必須能夠明確指出對方是誰;
3.準備證據材料,如下:
(1)起訴書;
(二)證據材料;
(3)原告的身份證和證明被告的資料;
(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5)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和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件、律師證復印件;
4.帶上訴訟費,向法院立案。
綜上,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作出撤訴裁定。當事人可以再次申請起訴,並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