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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該如何處理為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物?

作為賄賂受到懲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受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

第三百九十條受賄罪規定:行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通過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擴展數據

案例:2015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將周永康起訴至天津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據介紹,天津壹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指定管轄決定書受理了該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向周永康送達了起訴書副本,並告知了其相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周永康委托的兩名律師多次會見周永康,查閱了全案卷宗。庭審前,法院召開了由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就管轄、回避、審判方式、是否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是否申請證人出庭等與庭審相關的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並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庭前出示證據。

庭審中,法庭對指控的事實進行了調查,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證人質證。法庭辯論中,控辯雙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實、法律適用、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對於周永康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符合事實、於法有據的辯解和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天津壹中院依法對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壹案進行壹審宣判,認定周永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他被判犯有故意泄露國家機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光明日報-周永康壹審被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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