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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冤假錯案?

冤假錯案只是壹種社會表達,不是法律表達。從法律層面來說,這壹般被稱為“錯案”的學術表述。什麽是錯案,目前似乎還沒有統壹的定義。壹般來說,錯案是指對無辜的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錯誤定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以及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沒有追究犯罪的案件。其中,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錯誤的案件;還有拘留、逮捕、起訴、判刑的案件,雖然行為是犯罪嫌疑人所為,但其行為依照法律規定不構成犯罪;也有懷疑犯罪嫌疑人,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判刑的情況;也有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犯罪,錯誤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於是,問題就油然而生了:為什麽會發生錯案?錯案應該如何糾正?錯案可以預防嗎?只有解決了類似的問題,才能在全社會達成* * *認識。

第壹,錯案的發生既是壹種可能,也是壹種必然。為什麽會發生錯案?對此,無論是古今中外、民間高層甚至法律界人士,可以說是眾說紛紜。但總的來說,認為有思想原因,有事實原因,有法律適用原因,甚至有工作制度原因。除了司法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如刑訊逼供等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錯案的原因還有很多值得研究。可以說,刑事錯案是人類社會面臨的壹個同性問題。不僅法制不健全的國家有誤判,法制健全的國家也有誤判。從這個意義上說,因為只要人有認知的局限性,刑事錯案的發生首先是壹種可能性,其次才是壹種必然性,即其必然性。正如沈德詠同誌所說:“目前,有罪推定的思想還沒有完全根部雕出的,無罪推定的思想還沒有真正確立,冤假錯案的概率甚至可以說是比較大的。對此,我們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同時要從思想上進壹步強化防範冤假錯案的意識。要防冤假錯案如災,寧錯不錯案。”此時所說的“錯位”和“誤判”,只是實際危害性的比較。當程序存在疏漏、證據存在瑕疵時,“錯位”可能會阻止錯案的發生,“誤判”則可能直接導致錯案的發生。所以有“錯放不如錯判”的價值判斷。這種價值判斷恰恰呼應了“無罪推定”的現代司法理念。

第二,錯案的糾正既需要實體公正,也需要程序公正。有壹句話我們都很熟悉,那就是“既不冤枉壹個好人,也不縱容壹個壞人”。應該說,這不僅是壹個美麗的傳說,更是對刑事司法的美好祝願和理想狀態。但是,在任何壹個國家的刑事司法體系下,這都是不可能的。雖然我們做不到100%的絕對正義,但我們還是要用100%的努力去追求相對正義。換句話說,我們必須努力讓人們在個案處理中感受到正義,這既包括實體正義,也包括程序正義。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是司法正義的兩個方面。中國的司法傳統過分強調實體公正。司法實踐證明,片面追求實體正義不僅會導致對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的漠視甚至踐踏,還會導致司法公正理念的扭曲甚至導致錯案。“無罪推定”和“不容置疑”等程序正義的價值不僅要體現在審判階段,而且要體現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以李懷亮為例。雖然李懷亮作了有罪供述,但經過法院反復審理,李懷亮的有罪供述與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專家意見等證據之間仍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因此,李懷亮被判無罪,充分體現了“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和理念。雖然各方面可以有各種猜測和質疑,但這是法治的體現和要求,必須遵守和遵守。張高平叔叔壹案的平反並不依賴於諸如受害者復活、真兇出現或真兇被捕等偶然因素。而是由司法機關改變以往穩妥保守的糾正錯案習慣做法,從證據本身的特征來判斷案件是否完全成立,最終做出大膽的無罪判決。應該說,這是我國法治建設的壹大進步,也標誌著我國司法機關在糾正錯案方面邁上了壹個新臺階。但是,我們普通人是無法想象法院在面臨“放與不放,判與不判,輕判與重判”的問題時所承受的壓力的,這種壓力不僅是壹種工作壓力,更是壹種心理壓力。正如沈德詠同誌在《怎樣防止冤假錯案》壹文中所說:“現在我們看到的壹些案件,包括河南的殺人案,浙江張家的安強奸案,審判法院當時是有成績的,至少可以說是比較成功的。”這裏所說的“功大於過”只是為了防止錯殺,並不認為是防止錯案的立功。實際上,沈德詠同誌也認為,雖然“面對各方面的幹擾和壓力,法院堅持對這類案件作出有余地的判決是不容易的”,“客觀地說,出現了誤判。說到底,這種有回旋余地的判決,不僅嚴重違背了合法性原則和程序正義,也經不起事實和法律的檢驗”。我們必須堅決糾正這種情況。可以說“錯放不如錯判”是徹頭徹尾的大道理、大白話、大道理。我們的錯案糾正是最大的實事求是,最真實的錯誤必須糾正。

第三,防止錯案不僅是壹種工作追求,也是壹種制度要求。既然錯案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那是不是意味著我們就無能為力了?顯然不是,無論是訴訟制度的設計還是司法工作機制的設計,無論是程序規則的思維還是人權保障的意識,都需要盡最大努力防止錯案的發生。由於造成錯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防止錯案的措施也應該是綜合的。專家認為,預防刑事錯案應從偵查、起訴、審判、辯護等環節入手,不斷完善司法制度,完善案件質量評價機制和證據確認規則,樹立公開透明的司法觀,確立真正的無罪推定原則,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加快從偵查中心的程序觀向審判中心的程序觀轉變,恪守理性司法理念,秉持司法中立,理性對待輿論。總之,如何有效防範,最終還是要充分體現程序正義的價值觀,發揮律師的作用,動員社會各界的力量。

我們研究錯案的發生或平反,本質上是為了預防錯案。防止錯案應該從哪裏入手?從上面可以看出,這首先是司法理念的問題,其次是工作機制的問題。在司法理念上,我們是錯位還是誤判,是有罪還是無罪,是疑罪從輕還是絕不,是事後諸葛亮還是防患於未然;在工作機制上,要回答是靠刑訊逼供還是追求科學取證,是依據司法規律追求違背自然規律還是程序正義的命案,是公安、檢察三機關相互配合還是相互制約。這是判斷能否堅持程序正義,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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