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9.對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和認罪悔罪程度,基準刑可以減輕40%以下;積極賠償但未能取得諒解的,可以減輕基準刑30%以下;雖然沒有賠償,但如果達成諒解,基準刑可以減少20%以內;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要嚴加控制。
10.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真誠悔罪等因素,可以在基礎刑的基礎上減少百分之五十以下。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減輕基準刑5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第四,共同犯罪的量刑
(6)盜竊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較大起點,兩年內盜竊三次,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或者入店行竊的,可以在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數額達到巨額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手段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盜竊數額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數額不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超過三次的視為加重處罰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