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被人控制和占有。人能夠控制和占有的財產,必須是根據五官的功能能夠識別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實上的支配。這種支配不僅僅是簡單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時候占有可以說是壹種社會觀念。我們必須考慮事物的性質,事物所處的時間和空間,根據社會上的壹般概念來決定某樣東西是否被占用。有時,即使在無法實現物理或有形支配的情況下,也可以從社會概念上認為是占有。比如在自己住處範圍內壹時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也沒有失去占有。不習慣回到主人住處和自己身邊的動物,即使離開了自己的家園,依然會屬於主人。地震災害發生時,搬出來臨時避難,放在路邊的財物,仍然屬於業主。農場裏的魚和珍珠貝歸農民所有。這裏所說的手表、戒指、牲畜、魚,仍然可以成為盜竊的對象。隨著科技的發展,無形的東西也可以被人控制,也可以成為盜竊的對象,比如電,煤氣,電信碼號等等。人無法控制的陽光、風、空氣、無線電波、磁力都不可能成為盜竊的對象。
(2)具有壹定的經濟價值,是客觀存在的,可以用金錢來衡量,如有價證券。主觀上有價值的東西(如紀念信)和幾乎沒有價值的東西,在我國是不能成為盜竊對象的。如果盜竊人盜竊這些無價值的財物,通過變賣或者交換取得有價值的財物(相當於贓物的數額),數額較大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
(3)可以移動。動產和不動產上的壹切附著物都可能成為盜竊的對象。比如開采出來的石頭,壹定範圍內從自然狀態運回來的沙子,鹽廠的海水,地上的樹木等。不動產不能成為盜竊的對象。偷賣房產屬於民事房產糾紛,不能按盜竊罪處理。
(4)他人財產。小偷不能偷自己的財產。他偷的是“別人的財物”。雖然是自己的財產,但如果被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也算是“他人財產”。如寄售、寄售、租賃。但有時也存在自己合法擁有、使用、處分的財產也應視為“他人財產”的情況。比如店主店裏賣貨的員工在現實中監控、控制、銷售的商品,倉庫管理員收到的庫存物品,旅客借來的酒店電視。遺忘物是偽造者已經丟失但知道在哪裏的財產,大部分在偽造者的控制範圍內。其所有權或占有權仍屬於偽造人,也被視為“他人財產”。遺失物是失主遺失但不知道在哪裏的財物。行為人拾得的遺失物,應按《民法通則》處理,壹般不構成犯罪。無主財產是被主人遺棄的財產,是無人繼承的遺產。占有無主財物不構成犯罪。他人遺棄的財產屬於先占權。沒有繼承的遺產,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埋藏的東西和隱藏的東西都不是無主的東西。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屬於國家所有。”盜掘墓葬,盜竊財物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論處。《文物保護法》規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以盜竊罪論處。”
(5)某些特殊財產雖然具有上述四個特征,但仍不能成為盜竊的對象。如槍支、彈藥、使用中的變壓器等。不同的財產或同壹財產處於不同的地位和狀態,表現出不同的社會關系。作為犯罪客體,它代表不同的犯罪客體。比如在通信線路上偷電線構成破壞通信設施罪,在倉庫裏偷電線構成盜竊罪。因為前者的直接客體是通信中的公共安全,而後者的直接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盜竊槍支彈藥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罪,但不是盜竊罪,因為其侵犯的對象是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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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的財物,根據解釋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也應該和在社會上犯罪有所區別。近親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盜竊近親屬的財物,應當包括盜竊分居的近親屬的財物,盜竊自己家中的財物,即包括與* * * *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也包括盜竊與* * * *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親屬的財物。家庭成員與外人串通,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的財物,屬於* * *盜竊罪。構成盜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家庭成員也應該與社會上的其他從犯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