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盜竊案會在兩個月內宣判。人民法院認為案件證據不足,或者有其他不能立案情形的,應當由當地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後送交當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壹般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核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超過三個月。
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盜竊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3.盜竊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4.盜竊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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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