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壹十五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單處罰金。
(壹)犯罪數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15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犯罪數額在1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壹年內在公共場所入室盜竊、扒竊三次以上的,以盜竊罪論處,基準刑為拘役;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不滿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萬元的,盜竊價值二千元,基準刑為六個月有期徒刑,犯罪數額每增加三百三十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3) 800元盜竊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基準處罰是6個月監禁,每增加壹種情況,監禁期將增加6個月:
1.以破壞手段盜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的;
4.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四)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100份的,處1年有期徒刑,每多開6份,刑期增加1個月;50份,基準刑為六個月有期徒刑,每增加八份刑期增加壹個月;不足50份的,基準刑為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壹百壹十六條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不滿60000元的,盜竊1000元。基準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數額每增加七百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準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視情節輕重,從重處罰:
(a)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嚴重罪行的主犯;
(二)盜竊金融機構;
(三)脫逃罪危害嚴重的;
(四)累犯且盜竊數額為8000元的;
(五)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壹百壹十七條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按照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六萬元計算,基準刑為十年有期徒刑。犯罪每增加42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準刑為十二年有期徒刑,情節加重的,從重處罰:
(a)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嚴重罪行的主犯;
(二)盜竊金融機構;
(三)脫逃罪危害嚴重的;
(四)累犯且盜竊數額在4.8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壹百壹十八條適用緩刑,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緩刑:
(壹)扒竊或者跨縣市流竄作案的;
(2)累犯;
(3)並非所有贓物均已歸還;
(四)未主動接受財產處罰的;
(五)以破壞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或者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的;
(七)盜竊次數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項規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本罪與搶劫罪的轉化: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劫罪,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隱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即上述行為實施後,盜竊可以轉化為搶劫罪,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