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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應否法律化

道德管底線,法律管顧忌

(引用易中天帖)

我們先來看底線和顧忌這兩個概念。

底線是屬於什麽的呢?底線是屬於內心的。就是我不作惡,決不作惡。我做事情再怎麽樣,哪怕做壹些不好的事,也要有壹條底線,不能突破。比方說,我偷東西,但我不殺人。就算被人看見了,也不能殺人滅口。或者說,我偷東西,但我不奸淫。就算女主人國色天香,也不能見色起心。再比方說,我偷東西,但我只偷富人的,不偷窮人的,或者決不偷人家的活命錢,救命錢等等。這叫做“盜亦有道”。這個底線從哪裏來?從自己來,只能來自每個人自己的道德觀和道德感。所以底線是由道德來負責的,我們也稱之為道德底線。

那麽顧忌是什麽呢?顧忌是外加的。就是說,不是我不想作惡,不是我不想幹壞事,也不是我不會幹壞事,也不是我不能幹壞事,是我害怕。

於是我們就要問:道德真正能夠使人有所顧忌嗎?我的結論是不能。

我們知道,道德是和良心聯系在壹起的,而良心是每個人內心深處的東西,是屬於每個人自己的。什麽叫道德?什麽叫善?善不是說沒有惡。壹個人,為什麽沒有惡?怎麽會沒有惡?天生沒有嗎?這就講不清、靠不住了。因為我們無法知道人的天性究竟是善還是惡。所以我們只能把這個問題掛起來,而且要把下面這個道理講清楚,那就是:善,不是沒有惡。善是什麽?是我本有惡,我也會作惡,我也想作惡,我還能夠作惡,但是我不作惡,我發自內心地不願意作惡,這才叫善。這是“真善”。我本來也想作惡,我也能作惡,我裝壹個不作惡的樣子,我用壹個不作惡的樣子去作惡,或者等到能夠作惡的時候再作,那叫“偽善”。“真善”就是明明可以卻偏偏不做,我發自內心地不願意。我壹想到作惡,我的良心就受不了。或者壹旦突破底線,自己就先不能通過,甚至恨不得給自己壹耳光。這個底線就來自道德。它是內在的,不需要別人監督的。

道德的底線也是別人監督不了的。因為底線來自良心,良心屬於每個人自己。壹個人如果不講良心,別人是拿他沒辦法的。孔子的學生宰予問孔子,三年之喪有什麽道理呢?壹年也就夠了。孔子說,父母去世不到三年,妳便吃那白米飯,穿那花緞衣,心裏面覺得安不安呢?宰予說,安呀!孔子也只好氣呼呼地說,妳良心上過得去,妳就做嘛!壹個君子,之所以守孝三年,是因為在這三年中,他吃好飯不覺得香,聽音樂不覺得美,住在舒服的房子裏心裏不安。妳既然心安理得,那妳愛怎麽著就怎麽著吧!可見,良心不需要監督,也監督不了。從這個意義上講,良心不是顧忌。

良心為什麽不是顧忌呢?因為第壹,良心不是“不敢”,也不是“不能”,而是“不肯”。第二,良心發自內心,不靠別人管著。實際上所有的道德,真正的善,都是不要別人管,也是別人管不了的。由此可見,道德壹旦成為顧忌,那就壹定是偽善。

這就又需要討論了。

有所顧忌總比無所顧忌好,這話對不對?也對也不對。何以言之故?因為要看是什麽顧忌。如果是“道德顧忌”,就未必。為什麽呢?因為“顧忌”二字與道德精神相悖,道德也不可能真正讓人有所顧忌。為了說清楚這壹點,我們不妨問壹下:出於道德上的顧忌而不敢作惡,究竟怕什麽?無非是怕人家說,即所謂“道德譴責”。我們知道,道德不是法律,沒有刑律之類的“硬控制”或“硬懲罰”手段。它是壹種“軟控制”,其常規手段也就是“口誅筆伐”。那麽請問,如果沒人說呢?或者說不了呢?或者不在乎呢?壹個人,在他還覺得“人言可畏”的時候,道德的譴責是會有約束作用,讓他有所顧忌的。但是,壹旦他成了某種人物,誰也說他不得時,那就恐怖了。天知道他會幹出什麽事情來!所謂“王莽謙恭未篡時”,就是這個意思。未篡位時,是謙恭的。篡到了呢?那就對不起!其實,即便成不了王莽,也總有別人看不見、說不了的時候,比方說“背地裏”或者“私下裏”。所以,壹介草民,自不妨“當面是人,背後是鬼”;大惡大奸,更可以“尋常看不見,偶爾露崢嶸”。總之是平時夾起尾巴做人,壹有條件就原形畢露。請問,這種顧忌,靠得住嗎?

當然,要說道德的譴責壹點作用都沒有,也不是事實。作用還是有的。比方說,說的人多了,會有輿論壓力;說的時間長了,會有心理壓力;對於其他的人,會有教育意義;對於整個社會,則能夠營造道德環境和道德氛圍。因此,我們必須堅持對不道德的行為進行譴責,但不能天真地認為,那壹定能使惡人顧忌。

或許有人會說,我們說的“道德顧忌”,不是怕別人說,而是怕自己說。很好,我們要的就是這個。但對不起,這是“良心”,不是“顧忌”;是“真善”,不是“偽善”;是“真君子”,不是“偽君子”。前面已經說過了,道德原本應該發自內心,不能是外在的監督。因此,壹旦成為顧忌,就有作偽嫌疑;而壹旦作偽,就突破了道德底線。

這裏有壹個問題,那就是:“說真話,不說假話;做真人,不做假人”這個原則,是道德的底線嗎?是。道德的終極目的是什麽?是人的幸福。幸福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主觀的。因此,壹種道德如果違背了人的本性,或者逼得人們去作偽,那就壹定是“偽道德”。同樣,壹個人如果違背自己的天性和本真去做人,去說話,那就壹定是“偽善”。當然,有時候我們也得說點假話,或者不說真話。比方說,為了保護別人,我們可能要說假話;為了保護自己,我們可能不說真話。但必須指出,“保護別人”和“保護自己”不能混為壹談,“說點假話”和“不說真話”也是兩個概念。為了保護別人,可以說點假話(比如壹個歹徒追殺壹個弱者,問妳見他跑到哪裏去了,妳就應該朝相反的方向指)。為了保護自己,妳也可以不說真話,但決不能說假話。或許有人要問,既不能說假話,又不能說真話,那我說什麽話?很簡單,不說話。如果不能不說,那就說不會傷害自己的真話。根據道德原則,壹個人所說必須真實,但他沒有義務也沒有必要把所有的真實都說出來。

那麽,壹點假話都不能說嗎?除非為了保護別人和幫助別人,壹點都不能說。而且,即便是為了保護或者幫助別人,也不是什麽假話都可以說。為什麽呢?因為說假話就是作偽,而作偽本身就是不道德。而且,今天妳敢說壹句假話,明天就敢說十句,後天就可能是彌天大謊。今天妳可能只是有所顧忌,明天就可能是習慣性作偽,後天就可能是竊國大盜。

這樣看來,“真小人”就比“偽君子”更可愛,也更可靠,因為至少他不裝,不假,不作偽。我們知道,“真小人”和“偽君子”在本質上都是惡。“真小人”是小人,“偽君子”就不是?也是。那麽,區別在哪裏呢?也就壹個字:裝。“偽君子”裝(偽裝),“真小人”不裝(真實)。從這個意義上講,“真小人”反倒更接近於善。

或許有人會問,那我們難道就不要顧忌了嗎?要。但不是靠道德,或主要不靠道德。靠什麽?法律。為什麽是法律而不是道德呢?因為道德是“軟控制”,法律是“硬控制”。前面講過,什麽是“顧忌”?就是我想作惡,我能作惡,我會作惡,但我不敢。為什麽不敢?因為有人管著,而且壹定要管,壹定會管,壹定管得了。顯然,這裏說的這個“人”,不能是個人、私人。個人和私人沒有這個權力,也沒有這個義務,還沒有這個能力。壹個人作了惡,我們可能譴責,也可能不譴責。可能因為正義感而義憤填膺,路見不平壹聲吼,也可能因為礙於情面或懾於權威而噤若寒蟬。就算管,被管的人也未必聽。所以靠不住。

靠得住的只有法律。因為第壹,法律代表的不是個人的意誌,而是全民的意誌,社會的意誌,國家的意誌,不會因為個人的親疏好惡而左右搖擺寬嚴皆誤。也就是說,法律是鐵面無私的。第二,法律依靠的是國家力量,使用的是公***權力,力大無比。壹個人,如果作了惡,哪怕妳躲到天涯海角,也能把妳捉拿歸案,正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這就有威懾力。第三,法律有切實可行和實實在在的懲罰手段,不像道德只能進行譴責,這就比道德更能讓人畏懼。第四,法律的本性是執法如山,人人平等,不會出現“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情況。所以,只要是法治國家,是法制健全之時,那麽,哪怕妳是天王老子,如果膽敢作惡,自然會有人來管妳,而且管得妳不敢再犯!

當然,以上分析,都是理論上的,實際情況也並不都盡如人意。但我們現在也只能做理論分析,對不對?事實上,世界上沒有十全十美的事情,也沒有十全十美的方案。法律並不萬能,法治也是會有問題的,這個我們以後有機會再說。因此,我們不能求“最好”,只能求“最不壞”,不能求“絕對可行”,只能求“相對可靠”。相對而言,如果要讓人心存畏懼心生顧忌,法律要可靠得多。

人,確實需要社會規範,但不能只有壹種;人,也確實需要底線和顧忌,但不能都交給道德。社會規範應該有兩種,壹種是道德,壹種是法律。它們也應該有所分工,那就是道德管底線,法律管顧忌。

道德管底線,法律管顧忌,兩種社會規範各有分工並行不悖,這是人類經過數千年的探索得出的結論。在此之前,不同時期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民族和國家,曾經有過不同的選擇,有的更偏重法律,有的更偏重道德。講歷史觀,不能不講這兩種選擇。

傳統社會的中國人是偏重道德的,至少儒家是這個主張,因為他們覺得道德更管用。孔子說,治理壹個國家可以用道德,也可以用刑律。但是,用刑律治理國家的結果,是“民免而無恥”,就是老百姓不敢犯罪,但是沒有廉恥之心,他心裏還是想犯罪的。這就“治標不治本”。治根本要用什麽呢?用道德。以德治國的結果是什麽呢?是“有恥且格”。格,有各種解釋,其中壹種是“正”。所謂“有恥且格”,就是既有廉恥心,又有正義感。因此,治理國家不能靠刑律,只能靠道德,也就是只能實行“德治”。

既然是“以德治國”,那麽,就先得把皇帝也好,官員也好,都設計成好人,主張並相信“君子治國”。因為如果連治國者都不是君子,又怎麽能夠指望被治理的人“有恥且格”?所以必須假設,皇帝壹定是仁慈而聖明的,是“聖人”;宰相壹定是正派而賢明的,是“賢人”;地方官則壹定是廉潔而高明的,是“君子”。皇帝聖明,宰相賢明,地方官高明—— “三明主義”。這就是中國傳統政治制度的思路。

這個觀念不能說沒有道理。壹個國家,壹個社會,人人都是君子,滿街都是聖人,每個人都講道德,難道不好嗎?當然好得很,實在太好了。所謂“堯舜之世”,也無非如此。可是,做不到怎麽辦?事實上,我們建設了幾千年,這個“理想國”和“君子國”也沒能建起來,“偽君子”反倒弄出不少,甚至弄出“非典型腐敗”來了。

什麽叫“非典型腐敗”?就是區別於“典型腐敗”。比方說我的哥們殺了人,要把他從監獄裏撈出來,我就花錢買通法官,買通警察,買通律師,把他從故意殺人定為過失殺人,再來壹個保外就醫,然後我就把他弄出來。這就叫“典型腐敗”。因為我送錢、送禮、請客、吃飯是有既定目標的,這種案子壹旦發現也是要嚴懲不貸的。

那麽,“非典型腐敗”是什麽呢?第壹,不是說我有事了,送妳壹個紅包。什麽事都沒有,什麽具體的目的都沒有,照送。這可以叫做“無目的賄賂”。第二,按照壹定的時間和規矩,到時候就送,比如三節兩壽。三節是什麽呢?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兩壽是什麽呢?就是長官過生日,長官的太太過生日。當時還有壹個笑話,說有壹個長官屬鼠,生日的時候下屬就送他壹只純金打造的老鼠。長官非常高興的說,告訴妳,我太太屬牛。這個可以叫做“常規性賄賂”。第三,這種賄賂是人人都送人人都收的,不收不送就會被視為異類,檢舉揭發就更是匪夷所思。明清兩代不收不送的只有壹個人,他就是海瑞。所以海瑞派到哪兒當官都不受歡迎。這個可以叫做“普遍性賄賂”。

於是我們就要問:為什麽啊?制度。明清兩代官員的俸祿極低。明代壹個縣太爺的月薪相當於多少呢?據吳思先生計算,相當於1130元人民幣。這點少得可憐的錢,要用來做路費、買官服、養家人、雇師爺。師爺是什麽?就是長官的私人秘書,國家不發工資的。這個錢誰出?自己掏。還有迎來送往,還有請客送禮,妳說這1130塊他夠嗎?所以唯壹不收紅包的海瑞,壹年只吃壹次肉,就是他母親過生日的時候。這事當時曾在官場傳為新聞。官場的人奔走相告,說告訴大家吧,海瑞今天居然買了兩斤肉啊!

海瑞後來是被當作了道德楷模的。但在我看來,那是楷而不模,因為沒有人學他。怎麽能學呢?不收紅包沒有辦法過日子啊!所以這個腐敗是逼出來的腐敗,是“逼良為寇”。這種腐敗因制度而生,最後又形成了壹種不成文的制度,因此是“制度性腐敗”。我有壹本書叫《帝國的惆悵》,談到了這個問題,歡迎感興趣的朋友去看。

不過我們還是要問,既然如此,為什麽要把薪水定得這麽低,就不能調高壹點呢?原因也很多。其中之壹,就是為了標榜以德治國,君子治國。我們官員都是君子啊!君子不愛財,君子很廉潔,君子艱苦樸素,君子安貧樂道。他們出來做官,是為了報效國家效忠皇上,實現自己的政治理想和人生抱負,少拿壹點沒關系啦!甚至不拿錢、倒貼錢也可以啦!結果怎麽樣那?結果是搞出偽君子,搞出“制度性腐敗”。

相反我們看美國這樣的國家。他的總統難道都是君子?也有不是的。他的總統想不想作惡?也有想作的。尼克松不是有水門事件嗎?克林頓呢,拉鏈門事件。所以小布什沒準也會整出點事兒來。但是最後怎麽樣?他弄不成。克林頓倒是混到底了,尼克松就只好辭職下臺。因為克林頓只不過“私德不修”,尼克松卻是“妨礙司法”。這個不能容忍。妳可以做點缺德事(當然被曝光以後要道歉),但是妳不能妨礙司法,更不能利用總統職務和行政權力來幹預司法。所以他得下臺。克林頓呢?他的事情揭發出來以後,支持率還增加了。美國人說,這個哥們不錯啊!他怎麽喜歡萊文斯基這樣的女人?這麽俗氣,這麽沒有品位,跟我差不多啊!支持率反而上去了。民主社會就是這樣,領導人必須跟著老百姓的口味走,不能夠自命清高。民眾也不在意領導人是君子是小人,有學問沒學問,有品位沒品位。反正有制度管著,諒他也不能如何,學問少壹點,品位低壹點,沒準更好。

在這裏我們也能看出中西文化的差異。上次美國大選後,記者問選民,妳為什麽選小布什,不選戈爾?有個老太太說的非常有代表性。她說戈爾這個人太聰明,太多學問了。學問多,人聰明,肚子裏彎彎繞就多,把國家交給他我不放心。小布什呢?憨憨的,像個加油站的夥計,這個靠得住。我們就很奇怪。按照我們中國人的觀點,應該是精英治國。治國的人,應該是有能耐的、有水平的、有品位的、有修養的,怎麽選個傻乎乎的,壹口土腔,沒有文化?選這麽個人,怎麽能夠放心?就因為他們更看重的是制度,不是人品。他制度上已經設計好了,妳想作惡也沒那麽容易,有很多東西管著妳吶!實際上,在美國人看來,所謂“白宮”,無非是高速公路上壹個加油站。總統呢,也不過是加油站裏的修車夥計,充其量是個賣二手車的。這樣的人,會兩下子就行了,憨厚壹點就更好。

然而這裏面仍有問題。什麽問題呢?就是中國古代社會雖然主張“德治”,卻也並非單純地只靠道德。我們也有法律和制度,怎麽就不管用了呢?

原因也很多,這裏只能簡單說說。首先,中國古代是否有法律,本身就是壹個可以討論的問題。我個人的看法,是只有“刑律”,沒有“法律”,更沒有“法治”。或者說,沒有法治意義上的法律。什麽是“法治意義上的法律”?第壹,這法律必須是全體公民通過立法機關和立法程序制定的“全民公約”。它體現的是全體公民的意誌,而不是少數人、個別人的意誌。但是,中國古代只有“臣民”,沒有“公民”。既然連“公民”都沒有,又哪來的“全民公約”?也就只能有體現君王意誌的“王法”。王法非法,因為它不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第二,這法律必須對所有人都具有同等效力,所有人在它面前都是平等的,而“王法”顯然不是,至少它不能約束皇帝。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也不過是壹句空話。沒有皇帝的批準,是不可能“同罪”的,結果仍然是“人治”,不是“法治”。第三,這法律中必須有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憲法高於壹切,既高於壹般法,也高於執法人。包括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在內的任何人,都只能按照體現全體人民***同意誌的憲法來治國。也就是說,治國的其實是法,不是人。這才叫“法治”。

這樣的觀念和這樣的法律,都是中國古代聞所未聞的。因此,中國古代所謂“法治”(比如法家主張的),就只能叫做“刑治”或“律治”,也就是按照壹定的條款(律)來實施懲罰(刑),治國的仍然是人。在這壹點上,孔子的說法是比較準確的。他反對的是“齊之以刑”,不是“齊之以法”。他也沒有說過“齊之以法”。可見,中國古代所謂“法律”,其實是“刑律”;所謂“法治”,其實是“刑治”。這是有著本質區別的兩組概念,不能混為壹談。

在法治觀念闕如的情況下,制度的作用就會變得可疑。沒錯,中國古代也有各種各樣的制度,包括防止官員作惡的監察制度。而且,平心而論,這些制度還是蠻不錯的。比如規定監察官員可以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上級官員的制約。所以,壹個七品(縣處級)的監察禦史,也可以彈劾王公大臣,他的上級管不著。甚至,就連自己的頂頭上司,比如相當於監察部正副部長的禦史大夫、禦史中丞,或者都禦史、都副禦史,作為本部門下級的監察禦史也可以彈劾。這難道還不好?

但是,第壹,監察官員雖然相對獨立,卻非完全獨立。他們可以獨立於其他官員,卻不能獨立於皇帝。而且,皇帝也是不受監督和不能彈劾的。第二,這些制度設計出來,是對付君子的,不是對付小人的。所以,壹旦朝中出現了小人,尤其是偽裝成君子的大奸大惡,就沒有辦法。當然,辦法也不是沒有,不過那往往是“不是辦法的辦法”。比如明代嘉靖年間,朝臣們為了除掉大奸臣嚴嵩,就使用了“小人伎倆”和“不正當手段”,辦法是誣陷嚴嵩的兒子嚴世蕃謀反,而且是勾結日本人。妳說嚴嵩的兒子怎麽可能勾結日本人背叛祖國?那是不可能的。舉報人林潤的奏折其實說得也很清楚:“道路皆言,兩人通倭,變且不測。”什麽叫“道路皆言”?就是路上的人都這麽說,實際上是捕風捉影,連匿名舉報都算不上。然而並不容嚴世蕃申辯,更沒有什麽取證、對質,硬是手忙腳亂地就把他的腦袋砍掉了。這事當時就有人認為是冤案。但沒有辦法。不這樣,嚴嵩壹夥就除不掉。難怪黃仁宇先生的《萬歷十五年》要說這時中國傳統的政治制度已至山窮水盡了,因為無論道德還是刑律,都已經不再管用。要防止惡,竟然只能用惡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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