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依法保障村民自治,加強村民委員會建設,保障村務正常運行,促進村兩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必須在村黨總支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必須體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積極協助上級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街道辦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為保證村務工作依法、規範、有序進行,村民委員會設立保健、調解、衛生、計劃生育、社會保障四個委員會,接受村民委員會的領導,對村民委員會負責。同時,要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務公開制度、村規民約,保證村民自治各項規定的落實。
第四條本章程應當在廣泛聽取本村村民意見的基礎上,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它既是村委會實施村莊管理的規則,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為準則。所有幹部和群眾都必須遵守本章程。
第五條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實施,受村民代表會議監督。第二章村幹部管理
第六條所有村幹部必須對村民負責,接受村黨支部的領導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服從村委會的管理,恪盡職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村民服務的思想,帶頭履行黨員和村民的義務,不準做特殊村民, 侵占村民利益,依仗職權為自己和親屬謀取私利,貪圖享受,違法亂紀。
第七條建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壹次工作,每月組織召開壹次村民委員會全體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文件,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信息,落實任務。
第八條幹部實行責任制。按照村裏現有幹部和村務管理的要求,實行崗位分工和任務定額相結合,將所有村務分解落實到每個村幹部。具體劃分方案由村“兩委”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第九,建立幹部任期目標考核制度。根據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制定本屆村委會任期目標,研究落實實現任期目標的方法和措施,確定年度工作目標。
第十條村幹部的報酬,每年根據鎮政府下達的崗位責任制完成情況確定,報鎮黨委批準。其他幹部報酬根據財務狀況、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標,報村委會提出意見,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基本工資和崗位補貼壹年固定,年底結算。
第十壹條建立健全村民對幹部的評價制度。每年組織壹次幹部評議活動,結合年度工作總結,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每壹名幹部進行民主評議,對優秀幹部進行宣傳表彰;對不稱職的幹部要限期糾正,對不適合繼續擔任幹部的,要按照幹部產生程序撤換。第三章公益事業管理
第十二條應當建立村民生產服務組織,選派有壹定文化基礎和技術專長、熱心為村民服務的人員,成立專門服務小組,以造福人民、促進生產、發展經濟為宗旨,為村民各項生產經濟活動提供服務。服務小組在村“兩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為保證本村各項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財政投入,興辦本村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需的勞務,嚴格按照“壹事壹議”、量力而行、事先預算、上限控制、民主決策、民主管理的原則向村民籌集。籌勞對象限定為男性18-55周歲,女性18-50周歲的本村勞動力。每個勞動力每年不得超過3個工人,農民應自願選擇是否工作或為其資本工作。需要向農民籌資投勞的項目、金額等事項,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前做出計劃,做出預算,提交村民(成員)會議或村民(成員)代表會議授權的村民(成員)會議討論通過,報街道辦事處批準,並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用於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應當向村經濟合作社和村民籌集,並逐項公布資金使用情況和收支賬目,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的監督。第四章集體經濟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村集體經濟,包括村集體的集體資產,屬於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獨立開展經濟活動的自主權,有權對集體經濟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村域內所有土地權利歸村集體所有,由村合作社經營分配,村委會監督管理。土地承包人和合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十七條為加強鄉村建設的規劃管理,確需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築物,鋪設道路和管線,必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議和申請,報街道和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並嚴格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村財務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村委會支持並督促村合作社完成以下事項:①年度財務計劃;(2)計劃外大額財政支出賬戶;(3)主要生產項目和承包方式及承包指標;(4)債務減免;⑤大中型固定資產的出售和報廢處理;⑥收入分配方案;⑦村幹部報酬的多少;⑧其他重要事項。對違反本條上述規定造成的經濟損失,在查明責任的基礎上,由責任者酌情賠償。村務監督小組在街道紀委的指導下,有權對村經濟和財務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上級政府分配的各類農資和農業投入品的分配和使用,由村“兩委”和合作社提出,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類資金、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情況應當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第五章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壹條村黨支部總書記、村委會主任對本村的計劃生育工作負總責,村委會幹部分片包幹,設立專職計劃生育管理員負責日常事務。所有居住在本村的人,包括村民和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服從本村計劃生育管理。村“兩委”有權報請上級政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符合婚姻法和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並持有《生殖健康服務證》的夫妻允許生育子女,育齡婦女生育後四個月內必須按照知情選擇協議落實可靠的節育措施。計劃外懷孕必須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計劃外生育按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育齡婦女定期查孕查病制度,掌握本村育齡婦女懷孕情況,及時發現計劃外懷孕,及時進行人工流產,防止大月份引產。
第二十四條嚴禁棄嬰、溺嬰。違者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不得藏匿外國人逃避計劃生育。如有違反,將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五條刁難、圍攻、攻擊、阻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處以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社會保障管理
第二十六條為了維護本村社會治安的穩定,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人民調解和治安委員會,負責本村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建立健全義務調解小組,以廠長和村民小組組長為義務調解員,協助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村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防止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第二十七條大力開展“四五”普法教育,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其他形式宣傳法制。教育村民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群防群治”,加強安全防範,大膽檢舉揭發各類違法犯罪行為,與壹切違法行為作鬥爭。
第二十八條協助政法機關管理易燃、易爆、劇毒、救護和管理工具等危險物品。嚴禁賭博和吸毒。對發現其提供吸毒、賭博場所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對不聽勸阻的,要上報公安機關處理。對利用封建迷信招搖撞騙的,要進行說服、教育、勸阻或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為了加強對被改造人的管教和教育工作,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定專人對被改造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外國人在村內居住的,應向村治安委員會登記,不得私自留宿不明人員,為外國人提供犯罪或庇護場所的,視情節予以處罰或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村民委員會在管理村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積極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村的實施。
第三十壹條村民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監督本村村民、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依法承擔的各項國家任務的完成。村民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在完成國家任務時,可以采取法律和經濟措施,但可以采取壹定的行政措施。所有村民和村裏的組織都必須服從管理,完成各項任務。
第三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承擔的管理工作,可以以簽訂責任書的形式下達給村民小組和其他有關組織,也可以與村民簽訂完成任務的合同。具體形式由村“兩委”根據情況決定。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村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應當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