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不壹定會坐牢。公安機關將視情況對其采取刑事拘留,三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三日內可延長至壹月至四月。檢察院壹般會在7月份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者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請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壹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壹般在十幾天,最長的是37天。對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人,以及被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認定為犯罪的人,可以先行拘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刑事拘留的條件。對於符合拘留條件的人,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提請逮捕後,檢察院有七天的時間審查批準逮捕,這也屬於拘留時間,也就是說,最長的刑事拘留是37天。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因此,公安機關決定的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37日。
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