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便於刑事案件申訴人依法申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解釋》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誰能抱怨呢?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案外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訴。上訴可以委托律師。
二、起訴狀應提交哪壹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當先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訴被駁回後,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訴。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或者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提出上訴,但依法終結的案件除外。
三、投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1,請願。應當寫明當事人和投訴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投訴的事實和理由。
2、原壹審、二審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復核或者再審後,應當附具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和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投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補充必要材料的,不予審查。
四、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處理的案件
經人民法院審查,應當說服申訴人接受判決申訴。如果投訴仍然存在,應予以駁回或通知不要重試。
五、刑事案件上訴立案和再審立案是壹樣的。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訴。
投訴的提出意味著案件進入了審查階段。經審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之壹的,該案將立案再審,進入再審程序。
六、對於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在再審期間,是否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但再審後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或者再審後原判刑罰可能減輕直至刑期屆滿的,可以決定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必要時可以對被告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