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合同是指員工進入企業後,不是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與企業外包的人力資源公司(即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在企業工作的員工都是被派遣的,不是企業的正式員工。是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勞動合同;是先與勞務派遣公司(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合同,然後以派遣性質發給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合同(通常稱為外派員工、非正式員工)。總的來說差別不大,主要是待遇和福利方面(比如不是用人單位編制,工資比正式員工少,福利比正式員工少等等。),以及其他方面(比如有沒有雙休,有沒有節假日,具體工作時間,有沒有其他補貼,加班工資的計算,違約責任等。)主要看合同規定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 * *協商壹致,簽訂的合同沒有明顯的不公平,就是有效合同,何時生效由三方* * *協商。
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23種。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23種情況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存在1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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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