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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講

什麽樣的行為會構成綁架罪?

第16講|綁架

大家好,歡迎關註“每天學點實用法律”,壹個常見的法律條文,壹個真實的裁判案例,讓我們在高速發展的時代,為個人成長增添壹項必備技能。

壹.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真實案例

(壹)案件的基本事實

約12、10、19時,被告人付清某、付堯某在溫州市鹿城區某停車場內,持塑料繩等物,看到陳某獨自坐在壹輛牌號為浙C C××××的微型車內,遂密謀綁架。付耀謀捂住陳某的嘴,不讓他呼救,鉆進了駕駛室。付慶謀通過副駕駛室進入後座,將陳某拖至後座,並將其頭部按在腿上。他用事先準備好的兩根塑料繩將雙手反綁在背後,用事先準備好的毛巾堵住嘴,而付耀謀則將車開至本市甌海區瞿溪鎮。途中,付清某搶劫陳某18K金戒指及1枚、白色iPHONE牌4S手機壹部,並從其包內搜出銀行卡兩張及現金100余元,並逼迫陳某說出銀行卡密碼後提取卡內人民幣600元。隨後,被告人付慶謀電話聯系陳某的母親,以陳某的生命為威脅,要求其準備贖金5萬元。後來,陳某的家人按照付青等人的指示,將贖金5萬元放在下安村加油站東北的草叢中。當晚23時許,付青拿著贖金通過電話告訴付堯某,付堯某會放了陳某和車輛。經鑒定,被劫白色iPHONE品牌4S手機價值人民幣3556元,18K金戒指價值人民幣520元。第二天淩晨2、3點多,付堯某、付青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涉案贓款贓物已退還被害人。

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慶謀、付耀謀犯綁架罪,向區法院提起公訴。

兩被告人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均無異議,並有證人黃、鄭的證言、被害人的陳述、金戒指檢測報告、價格鑒定結論、DNA檢驗結論通知書、車輛檢驗記錄、抓捕過程、扣押物品清單、扣押證據清單、返還物品清單、交易明細、 足以認定的刑事判決書、前科釋放證明、銀行取款監控錄像、身份證明等證據。

(2)法院判決

區法院壹審認為,被告人付慶某、付堯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綁架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於被告人付慶某、付堯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決定:

1.被告人付慶謀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壹年,並處罰金10000元;

2.被告人付耀謀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3.隨案移送的兩部手機和1折疊刀予以沒收。

壹審判決後,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壹審判決生效。

(3)評估

綁架是指對被害人實施非法暴力劫持人質的過程,通常通過這種行為達到敲詐、勒索或其他條件或目的。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健康權、生命權以及公私財產的壹切權利。

客觀上講,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綁架他人的行為。“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受害者進行捆綁、塞住嘴、蒙上眼睛和麻袋,或者傷害和毆打受害者。“脅迫”是指對被害人進行精神脅迫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暴力威脅。“其他方法”是指暴力以外的方法,如使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這三種犯罪方式的共同特點是,被害人處於無法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從其住所或所在地非法綁架,置於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具有綁架他人的手段之壹,就構成本罪。

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4周歲,有責任能力的,均可構成。

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具有勒索財物或劫持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強行劫持他人,威脅殺害、殺害或者不歸還人質,並命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壹定期限內交出壹定財物,“以金錢贖人。

第三,推廣

第壹,犯罪既遂的標準。

只要將被綁架人置於行為人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或者要求被綁架人的近親屬、其他人給付財物,就完成了金錢綁架,不需要實際給付財物。只要人質被實際控制,人質綁架就完成了。

第二,* * *是犯罪。

綁架罪是壹種持續性犯罪。綁架完成後,違法行為和違法狀態仍在繼續。行為人加入的屬於繼承共犯犯罪。比如A實施綁架,將被綁架人置於自己控制之下,B發現有利可圖,於是提出加入並幫助A打電話給被害人家屬索要財物,A和B以綁架罪被判* * *罪。

第三,本罪的認定。

1.以敲詐勒索為目的偷盜嬰兒的,構成本罪。

2.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沒有其他定罪。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綁架罪致人死亡的加重犯,同時增加了故意傷害的情節,導致綁架罪的適用發生了壹系列變化。

(1)綁架本身致人死亡的,不再是加重犯,可以按照綁架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組合,以重罪處理。

(2)如果在綁架過程中沒有完成故意殺人,壹般認為這可以認定為普通綁架和故意殺人的犯罪未遂,數罪並罰。但是,如果企圖造成嚴重傷害,則“殺害被綁架者”的條款...造成嚴重傷害”應直接適用。

(3)如果在綁架過程中造成了故意傷害,但只造成了輕傷,這可以與普通綁架罪、故意傷害罪(輕微傷)數罪並罰。如果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這壹加重情節條款直接適用。

3.在綁架過程中實施強奸的,以綁架罪、強奸罪數罪並罰,實施搶劫的,以重罪處罰。但如果搶劫後實施綁架,則應數罪並罰。

4.綁架與非法拘禁的關系

以索要債務為目的綁架他人,不構成綁架罪,而是非法拘禁罪。比如A要綁架C,騙B說C欠他債,C信以為真,幫A把C綁起來。兩人在非法拘禁的範圍內被判同壹罪名,但A單獨構成綁架罪。

5.綁架和勒索之間的關系

如果沒有綁架,而是謊稱他人被綁架,向他人家庭索要財物,這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以及詐騙罪的想象競合)。比如A為了報仇殺了B,然後壹時沖動打電話給B的家人,謊稱B在自己手裏,讓B的家人拿錢贖他。a不構成綁架罪,但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

如果實施了綁架,但被綁架人因其他原因死亡,並謊稱人質活著向家人索要財物,這就構成了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想象不謀而合)。

第四,課後思考問題

綁架罪的行為包括兩種類型:

壹種是為錢綁架,即行為人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和他人擔心被綁架人的安全,迫使其在壹定期限內支付贖金;另壹種是人質綁架,即綁架人質索要壹些非法利益或提出非法要求,但不包括償還債務。

這兩種綁架有什麽區別?

歡迎大家在留言區留下答案,壹起討論。明天我會揭曉答案。

好了,今天的課就到這裏。希望能給妳啟發。

時至今日,3 49 /365還遠未到達實踐法律認知的彼岸。

動詞 (verb的縮寫)昨天的問題和答案

問:精神病人和行動不便的兒童能否成為非法拘禁罪的對象?

答:兩者都有活動自由,都可以成為非法拘禁罪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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