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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被告和第二被告之間的區別

所謂“第壹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是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根據刑事責任大小進行分類的。檢察機關認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的,往往在起訴書中列為第壹被告,而承擔相對較輕責任或次要或間接責任的,則列為第二被告。壹般來說,量刑時第壹被告比第二被告重。第壹被告承擔主要責任,第二被告承擔次要責任。原告在起訴時按照自己的想法劃分責任後,排出被告的順序,壹般是在開庭後由原告傳喚。

第壹被告和第二被告通常是原告時,按照原告自己對責任的理解來劃分。如果原告認為自己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在書中往往被列為第壹被告,而承擔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的則被列為第二被告。開庭的時候,為了方便,也會跟著原告的名字。但這不是壹個法律概念,也不是壹個法律概念。只是實踐中常見的做法。

原告會在書裏說明妳的理由,只要妳有利害關系,符合立案條件,就登記立案。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被告享有哪些辯護權?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壹般包括:

(1)演示權。訊問被告人時,給他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2)辯論權。刑事被告有權就事實和法律、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

(3)選擇捍衛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提供法律幫助和為自己辯護。

(4)申請調查證據的權利。刑事被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傳喚證人,專家證人也有權要求與其他被告人對質。

(5)質證權。刑事被告在審判過程中向證人和專家證人提問的權利。

(六)申請回避的權利。為防止有回避理由的司法人員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賦予被告人申請回避的權利,作為壹種救濟方式。

(7)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判決、裁定的,有獲得救濟的權利。

壹般來說,原告和被告都是壹個,但有些案件比較復雜,涉及多人,可能有多個被告,會被原告按照責任大小排為第壹被告和第二被告。如果原告勝訴,被告將根據法院判決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相同,或者訴訟標的相同,人民法院認為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合並審理的,為共同訴訟。

* * *同壹訴訟的壹方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相同權利義務的,其中壹方的訴訟行為經其他* * *共同訴訟人認可,對其他* * *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如果訴訟標的上沒有* * *相同的權利義務,其中壹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 * *相同的訴訟當事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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