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開始註冊律師的時候,法律海歸曹儒林報考了律師。他的駕照號碼是01。按照這個標準,中國第壹個本土律師,就是曹儒林。那他怎麽接這樣的案子?
清朝末年,有壹個名叫張敬軒的太監,獨自壹人住在皇宮裏。因為年老體弱,想找個老婆。通過媒人的介紹,我認識了壹個叫程的妓女。程的母親提出,如果太監張能給他三百兩銀子,幫王家還債,就把女兒嫁給程。
太監張答應了程太後的請求,嫁給了太監張。結婚壹年多,辛亥革命爆發,清朝被推翻。清朝滅亡的時候,壹直被嘲笑的宦官到處被人看不起。雖然很多東西都是從宮裏拿出來的,但是並沒有產生。程母女見老人無依無靠,便決定前往。
夏侯成母女倆拿定主意,帶著太監張出去接客,悄悄帶了些金銀走了。
他老婆走後,張太監到處找,都沒找到。突然有壹天,他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程上書朝廷,要求與太監張離婚。
成的律師是曹儒林,民國最大的律師。曹汝霖的離婚訴狀,提出了程的理由,上書:第壹,嫁給宦官是不道德、不人道的;第二,罵人讓人無法忍受;第三,張敬軒結過壹次婚,無視前妻,娶了壹個年輕的妻子,構成重婚罪。
雙方在法庭上針鋒相對。提出離婚,但程必須歸還結婚時價值320的白銀和被搶走的金銀財寶,否則不同意離婚。曹儒林指出,人身不應成為所有權的客體,這在清初是嚴格禁止的,更不用說民國了。如果要求程償還價值300元的白銀,相當於承認了買賣人,但解除婚姻與白銀價值無關;原來嫁給程的價值並沒有得到回報。她的財物有相當壹部分是她自己的首飾和物品,應該還給她。
又說他婚前已代程清償債務,有書證為證。曹儒林辯稱,他願意替程還債。為了還債,程願意做她的侍女。王、張二人雖然負債累累,卻以勞動作為還債的工具。和程結婚後,夫妻之間沒有什麽區別。無論他們婚前有多少財產,在婚姻成立時,財產均歸* * *,張某與王某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消除。
據指出,曹儒林中的太監張敬軒在入宮前已經結婚,但他的妻子仍然健在,沒有離婚。張太監對前妻不理不睬,有失公允。曹儒林進壹步辯稱,離婚關系到大眾的福利。如果因為金錢和債務而限制離婚自由,就違背了* * *和制度以及中華民國的法律精神。
庭審中,曹儒林用自由、人性的新詞和不道德、不公正的舊論進行辯論,言辭振振有詞。最終,法官采納了曹儒林的意見,幾乎完全準予離婚,但認為程攜金銀珠寶出逃不合理,應分期償還財產。
太監和妓女可以聊很久。如果他們在壹起,壹個叫離婚的新詞就是補充,勢必成為人們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