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壹般情況下,公私財物價值在3000元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利用電信網絡技術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兩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且詐騙金額累計構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第壹,法律對電信詐騙的規定
電信詐騙壹般有兩種。壹種是盜用他人通信線路或復制他人電信號碼騙取他人錢財,另壹種是用自己的通信設備或號碼直接撥號或假裝撥號騙取他人錢財。
在刑法規定中,以營利為目的,竊取他人通信線路或者復制他人電信號碼,或者明知是竊取他人線路或者復制他人號碼的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屬於詐騙罪。
以上兩條規定適用於兩種電信詐騙。在刑法中,實施電信詐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電信詐騙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至壹萬元、三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五十萬元的,分別認定為刑法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地區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規定的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具體數額標準。
也就是說,詐騙金額達到3000元以上時,已經構成電信詐騙的立案標準,但並不意味著詐騙金額在3000元以下。只要對方的行為構成電信詐騙,只要提供嫌疑人的犯罪情況等信息,如銀行賬號、電話號碼等,證明確實存在詐騙行為,或者警方接到其他受害人報案,警方都會立案偵查。
但達到構成電信詐騙犯罪的數額,並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從重處罰:
1.通過群發短信、撥打電話或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紙和雜誌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的大多數人實施欺詐;
2、騙取救災、扶貧等款物的;
3、以救災募捐為名實施詐騙的;
4.騙取老年人、殘疾人或者殘疾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存在上述行為之壹,騙取的財物接近規定中“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認定為上述刑法中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遇到電信詐騙,如果沒有財產損失,可以到公安局報案備案。如有財物丟失,應第壹時間報警立案,並聯系銀行、微信或支付寶客服求助,積極配合警方協助破案,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