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禁漁期電捕魚如何判刑?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方法進行捕撈的,或者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的,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向水中排放電魚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用電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這種“電魚”行為也危及到了公眾的安全。沒有後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拘留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有後果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第二,非法捕撈多少公斤立案?
根據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三條關於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規定,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幼體、育雛親體或者在保護區捕撈水產品,內陸水域價值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五百元以上,海洋水域價值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的漁具進行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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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三條。
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價值五百公斤以上、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戰中非法捕撈水產品價值二千公斤以上、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幼體和育雛親體或者在保護區捕撈水產品的,
內陸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500元以上,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0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