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政部門的任務是打擊電魚、毒魚、炸魚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及制造、銷售、持有電魚工具等合法行為,遏制電魚、毒魚、炸魚等違法犯罪活動,保護漁業資源,維護漁業生產正常秩序和社會安定穩定。
對從事制售漁具的廠家、店鋪、網站、電商平臺開展執法檢查,嚴厲查處非法制售電拖網、電魚竿、類似逆變器等禁用漁具的行為。
同時,區漁政部門開展漁船、漁民暗訪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引導相關人員主動限期停止作業,上交電動漁具。
此外,對電捕魚活動頻繁的水域,特別是電捕魚活動時間長、群眾投訴多的水域,加大執法檢查和處罰頻次,對涉及的電捕魚器具和“三無”漁船壹律沒收。涉案嫌疑人將移送公安機關,要確保專項活動有序推進。
電魚的刑事立案標準
沒收電魚的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為人涉嫌在魚塘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由人民法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如果魚塘裏的電魚屬於私人或者公司經營的魚塘,涉嫌盜竊罪壹般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使用電魚等方法破壞漁業資源。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魚。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捕魚。漁獲物中的幼魚超過規定比例。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出售非法捕獲的漁獲物。使用或限制的漁具和捕魚方法。
反正電捕魚是違法的。壹般情況下,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必須是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銷售非法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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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魚。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網捕魚。漁獲物中的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禁止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出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重點保護漁業資源的種類及其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銷售非法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制造、銷售禁用漁具的,沒收違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