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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釣魚執法?

執法釣魚——“放下鉤子抓黑車”事件引發廣泛爭議。私家車主好心遇到了壹件壞事。

2009年9月8日,他在開車時,壹名男子要求搭車,他拒絕了,但該男子央求說因為肚子疼等不到出租車。於是張欣怡答應了,車上的男人給他十塊錢,說不要。

當張某按其要求停車後,該男子迅速掏出車鑰匙,車外七八名穿制服的人將張某拖出車外。原來,這是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查處“黑車”。張先生因“非法出租經營”被罰款1,000元,並遭受“扭胳膊,卡脖子”的待遇。

張先生認為自己被“執法釣魚”,但相關官員否認這壹說法,稱有“壹些有正義感的社會人”,“配合執法”。“黑車”擾亂正常運營秩序,由於證據難以固定,處罰難度大。

壹般是執法人員扮演乘客的角色,用電子設備記錄證據。交易之後,“人既被偷又被偷”。這就是所謂的“誘惑偵查”,或者說“誘惑取證”。

我偶爾的惻隱之心,居然導致了“意想不到的麻煩”,引起了網友的爭相發帖。執法釣魚-簡介執法釣魚在英美被稱為釣魚執法,是英美法系中的壹個特殊概念,與正當防衛壹樣,是當事人無罪的理由。

從法律角度來說,當事人沒有違法的意圖,是被執法人員引誘從事違法活動的。當然,國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世界各地的執法機構也使用類似的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

但也有爭議——“誘惑取證”的目的是為了獲取有違法意圖和違法行為的人的違法證據,而不是引誘、教唆沒有違法意圖的人違法;否則,就會違背執法公正的初衷,成為“執法釣魚”、“放下鉤子”,或者執法陷阱。執法釣魚——比如壹個便衣警察對壹個女人說:我給妳100美元,讓妳陪我過夜。

她不同意;警察提高到500元,她還是不同意;警察又把價格提高到1000美元,她勉強同意了。這就是執法陷阱——女子意圖賣淫是被警察的高額金錢誘導的。

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獲取證據而引誘當事人有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對當事人個人自律的侵犯。《執法漁害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違法經營”。

從法治國家的經驗來看,應當嚴格限制誘惑取證。決不能由所謂的“調查者”甚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來操作,因為他們往往在執法中有利益,往往會“引誘”當事人。這種“執法釣魚”,撕裂了社會成員間樸素的感情,敗壞了公共道德。以後真的生病臨產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救助了。

甚至會導致嚴重的沖突。例如,去年3月,上海奉賢區壹名“黑車”司機被壹名所謂的“女偵查員”帶進“執法伏擊區”,並在執法人員面前將車內的“女偵查員”用刀刺死。以前上海發生過黑車司機綁架所謂“倒刺”泄憤的事件。

現代行政法治有壹個所謂的“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要與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營運”雖然有危害,但其危害遠比暴力犯罪嚴重。所以不能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來對抗。這種手段不僅有許多不確定的風險,而且破壞了社會成員之間的信任和互助,這確實是有害的。行政執法不僅需要事實正義,也需要程序正義。

只有加緊行政程序立法,把行政執法權牢牢限制在程序正義的籠子裏,“釣魚執法”才能真正退出歷史舞臺。執法釣魚——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對此有專門規定。

這部開創性的地方性法規第六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入調查筆錄。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第七十條還規定,“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如果將上述規定適用於上海“釣魚執法”事件,其行政處罰顯然不成立。執法釣魚——回應媒體:“釣魚執法”正在拆解道德文明的平臺。在電視采訪中,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總是以“不會說話”回答記者的問題,不敢想。這件事的蝴蝶效應最終會發散成怎樣的風暴?

但毫無疑問,這種“釣魚執法”不僅僅是在傷害壹顆善良的心,恐怕成千上萬的善意火焰已經在網絡的傳播中被澆滅。以前我們總說鋼筋水泥的建築阻隔了鄰裏之間的交流,人們失去了“鄰居”的美好感情。

現在,我們又多了壹件盔甲——在“釣魚執法”的幫助下,鋼鐵打造的汽車將我們與車外可能發生的、與陌生人相遇的溫馨故事完全阻隔——我們只會活得越來越孤獨和自私!運管部門:自贊“釣魚”為“新招”媒體和網絡強烈批評閔行區運管部門釣魚執法,而被批評的對象是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是“綠直”。昨天,該大隊還在上海市閔行區官網發布了壹篇帶有點贊的總結稿件:《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整治非法營運出“新招”》。文章說,該大隊積極應對取證問題,想出了壹個分步取證調查的執法新舉措,先調查再說。

這壹表彰被愛歌網民認為是對官方保釣執法的正面說明。網友:設計車貼拒絕“倒刺”。有網友戲稱“倒鉤”在武器譜中排名第壹。

什麽是釣魚執法?

壹、釣魚執法的定義:

釣魚執法,英美稱之為執法誘捕,這是英美法系中的壹個特殊概念。和正當防衛壹樣,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律角度來說,當事人沒有違法的意圖,是被執法人員引誘從事違法活動的。當然,國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會導致犯罪,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治道德敗壞道德的必然表現。

二、實施釣魚執法:

我們可以稱之為“揭示”的第壹種方式。即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未遂,已經實施,但尚未顯露。

第二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之為“誘惑”。即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違法犯罪意圖,執法部門采取行動引誘當事人有違法犯罪意圖。

第三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之為“誣陷”。即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違法犯罪意圖,執法部門采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有違法犯罪意圖。

三、釣魚執法的執法動機: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應該是源於刑偵中的“誘捕抓捕”,即在掌握壹定證據的同時,為了抓捕已知的犯罪嫌疑人,采用“誘惑”的方法吸引他們,使其落網。“陷印”有嚴格的控制要求,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條件:

第壹,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

二是掌握了部分證據;

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能作為犯罪的證據。但刑偵中設置陷阱的目的是為了抓到嫌疑人,陷阱本身不能成為證據。

而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就是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以套為定性證據。這種取證方式本身就明顯違法。

從動機上看,行政執法機關的違法執法有兩種:

第壹,為了遏制壹些違法行為的泛濫趨勢,采取了激進的方式;

壹種是為了某種利益的理性選擇。

第壹種在壹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遺憾的是,各地暴露出來的違法執法行為基本屬於第二種——執法者明明知道自己所做的事關系到自身利益,可能會為此做出相應的理性規劃。

四、釣魚執法的社會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壹朝壹夕的事情。在法治秩序的建立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為備受公眾關註,也最容易影響公眾的法治觀念。執法者嚴格公正執法,不僅樹立了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也樹立了法律的權威和形象。當壹個執法部門為了私利而“執法”,特別是誘使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就會對法律產生強烈的懷疑。執法者不僅影響了這個部門的形象,也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對法治的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僅會使公眾混淆守法與違法,還會對社會道德造成打擊。當“釣魚”成為常態,社會信任危機自然會增加,互助友愛的美德也會在“釣魚”中失去生存土壤。執法“釣魚”,守法者當然是魚,法律和道德也是。

現代行政法治有壹個所謂的“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要與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營運”雖然有危害,但其危害遠比暴力犯罪嚴重。所以不能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來對抗。這種手段不僅有許多不確定的風險,而且破壞了社會成員之間的信任和互助,這確實是有害的。

行政執法不僅需要事實正義,也需要程序正義。只有加緊行政程序立法,把行政執法權牢牢限制在程序正義的籠子裏,“釣魚執法”才能真正退出歷史舞臺。

什麽是“釣魚”執法?

釣魚執法,英美稱之為釣魚執法,這是英美法系中的壹個特殊概念。和正當防衛壹樣,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律角度來說,當事人沒有違法的意圖,是被執法人員引誘從事違法活動的。當然,國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會導致犯罪,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治道德敗壞道德的必然表現。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類似於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誘惑取證”。世界各地的執法機構也使用類似的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是“誘捕”有嚴格的控制要求。第壹,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二是掌握了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能作為犯罪的證據。換句話說,布景本身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證據。據悉,英美法系有壹個專門的執法誘捕概念,它和正當防衛壹樣,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獲取證據而引誘當事人有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對當事人個人自律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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