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轄莞城、東城、程楠、萬江、道滘、紅梅、望牛墩、麻湧、nave、高埗、石碣、石排、企石、石龍、茶山、寮步、松山湖科技園工業區、虎門、厚街、沙田、大朗、長安。東莞市社保局各鎮區社保局負責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待遇核定和補償等工作。用人單位實際經營地址與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住所不壹致的,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待遇核定和賠償由用人單位戶籍所在地社保局負責。
二、工傷認定標準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下落不明的包括:(1)員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其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時,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下落不明的;(2)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時,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下落不明的;(3)其他因工作需要外出活動期間,員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因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引起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並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核實的。
10,用人單位分配到依法被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並染上傳染病的。
11.該員工曾在部隊服役,因戰或因工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
13.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的。
14.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或者受用人單位委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15.在工作時間內,員工往返於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並在工作中受到傷害。
16.其他人在工作時間和與履行職責相關的合理範圍內受傷。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8、職工的工傷符合上述1至17項的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二)吸食毒品的;③或自殺身亡;(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其中,“故意犯罪”的判斷應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三、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1.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東莞市社保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壹年內,直接向東莞市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東莞社保局會對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不統壹的,經辦人員當場或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提交工傷認定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補正;
4.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東莞社保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開展工傷認定調查,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現場調查;
5.東莞社保局自正式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6.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東莞社保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四、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應提交哪些資料?
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服務證等。(原件備查);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鑒定)復印件(原件備查);
4、工傷(死亡)員工身份證復印件(原件備查);
5.相關旁證,如出席證明材料、證人證言和證人辨認材料或現場記錄、照片、口述記錄等。;
6.病歷、CT、x光檢查報告等相關診療資料;
7.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提供責任書。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的,應當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8、涉及刑事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原件備查);
9.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企業法人登記材料(可向工商局查詢);
10、工傷認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具體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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